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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1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93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田宏偉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9761號),嗣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田宏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依其之自白及現存證據,已足以認定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裁判日期:202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