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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93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93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被 告 蔡安凱選任辯護人 吳剛魁律師

吳岳龍律師陳廷彥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6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蔡安凱犯如附表甲所示之罪,共3罪,各處如附表甲所示之刑及沒收。

事 實

一、蔡安凱明知依托咪酯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販賣,竟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13日下午1時許前某時,在高雄市楠梓區某處,向年籍不詳人士綽號「輝哥」之人,以新台幣(下同)6萬元購買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600ml,之後以附表三編號61行動電話與微信暱稱「知歐粥」之成年人聯繫,而於同日下午1時32分後某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某處,以1500元之價格,販賣裝有依托咪酯之菸彈1顆予該微信暱稱「知歐粥」之成年人。

二、蔡安凱知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所列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逾量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意,於114年1月13日某時,在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蔡安凱住處樓下(檢察官誤載為不詳時、地),向微信暱稱「小飛象24H歡迎來電」購買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愷他命(其中如附表三編號1至7、編號41、編號64所列之愷他命純質淨重總和即達25.053公克,又檢察官漏載附表三編號20之愷他命)。

三、蔡安凱明知依托咪酯及愷他命經衛生福利部公告列為管制藥品,未經核准擅自製造,即屬藥事法所稱之偽藥,均不得非法轉讓,竟基於轉讓偽藥之犯意,於114年1月16日下午15時50分前某時,在其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住處客廳內,無償提供依托咪酯菸彈及愷他命(約1次施用分量),供女友陳映樺施用1次。

四、嗣經警接獲情資向本院聲請搜索票獲准後,於114年1月16日15時50分許,到高雄市○○區○○街00號13樓蔡安凱住處及蔡安凱使用之AZV-5302號自小客車搜索,扣得蔡安凱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物(附表三其中毒品部分經整理如附表一所列),並同在蔡安凱住處之陳映樺當場承認施用該處之毒品托咪酯菸彈及愷他命,及經警查看蔡安凱上述行動電話之通訊軟體訊息,因而循線查獲。

理 由

一、證據能力查本判決所引用屬於傳聞證據之部分,均已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且檢察官、被告蔡安凱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中,均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見本院卷頁76),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之瑕疵,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規定,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經被告坦承不諱,且與犯罪事實三之證人陳映樺證述相符(偵卷頁29-34),並有本院114年度聲搜字第58號搜索票(偵卷頁35)、房屋租賃契約書(偵卷頁12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頁37-53)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頁57-61)、毒品初步檢驗報告單及檢驗照片(偵卷頁65-85)、搜索扣押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偵卷頁109-115);被告自願採尿同意書、檢體監管紀錄(偵卷頁93-9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4年6月16日函暨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尿液)(偵卷頁201-207)等被告採尿及尿液檢驗相關資料;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頁233-23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頁133-138)等扣案物品鑑定相關資料(詳如附表三鑑定結果所載,又愷他命純質淨重之計算式亦詳如附表三所示);並被告附表三編號61行動電話中與上手對話擷圖(偵卷頁117)及被告附表三編號61行動電話中與藥腳「知歐粥」於114年1月13日下午1時28、32分之對話截圖(偵卷頁121)、菸彈添加物之來源網頁(偵卷頁119)、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毒品資訊通聯表(偵卷頁123-127);並證人陳映樺之自願受採尿同意書(偵卷頁257)、法務部法醫研究所毒物化學鑑定書(偵卷頁251)、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監管紀錄表(偵卷頁253)、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114年2月17日尿液檢驗報告(偵卷頁249)等證人陳映樺尿液檢驗相關資料在卷可以佐證。上述事實,堪以認定。

(二)再我國法令對販賣毒品者臨以嚴刑,惟毒品仍無法禁絕,其原因實乃販賣毒品存有巨額之利潤可圖,故販賣毒品者,如非為巨額利潤,必不冒此重刑之險,是以有償販賣毒品者,除非另有反證證明其出於非圖利之意思而為,概皆可認其係出於營利之意而為。衡以被告於坦承購買事實一所示第二級毒品乃為販賣圖利,且已有賣出予微信暱稱「知歐粥」之成年人一情,且被告若無利可圖,豈會甘冒風險與「知歐粥」進行交易,則可認基於營利意圖而為販賣第二級毒品。

(三)至公訴意旨認被告係就事實二部分是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而持有附表所示愷他命,認被告就此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嫌。然被告承認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之犯行,然否認有販賣第三級毒品之意圖,辯稱:愷他命僅欲供己施用等語。而:

1.按行為人持有毒品並未賣出即遭查獲之情形,其持有之毒品,是否基於販賣營利之意思而販入,或雖初始非基於販賣營利意思而販入,然嗣後變更有此意,攸關應否成立販賣毒品、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甚或單純持有毒品罪責之判斷,事實審法院對於此項主觀意圖之有無,自應以積極之證據證明,始為適法(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70號裁判意旨參照)。而行為人持有毒品之原因非僅單一,所持有毒品之數量,亦會受到上開動機之左右;又意圖販賣毒品之人,亦不以先持有數量較多之毒品為必要。從而,行為人持有毒品數量之多寡,與其主觀上有無販賣營利之意圖間,並無絕對關連,仍應依其他積極證據認定之。

2.公訴人雖以被告之自白、扣案愷他命毒品為論據,然觀被告於偵訊之過程是供稱:「(警方所扣案的毒品,是否有你要施用及你要販賣的?)全部都是我要施用,沒有要拿去販賣,我只是正想要賣而已。(你說正想要賣是想要賣何種毒品?)依托咪酯煙彈。」,依照被告供述之脈絡,被告所稱想要販賣之毒品應不包含愷他命,而僅為依托咪酯,則被告未曾表示過有販賣愷他命之意圖。此外,參酌本件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其中附表三編號1至7、編號41、編號64之純質淨重總和雖達25.053公克(見前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雖已超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逾量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5公克之標準,然數量尚非甚鉅;又被告自承有施用愷他命毒品習慣,其為警查獲所採尿液經檢驗結果,亦確實檢出有愷他命陽性反應(見前述被告採尿及尿液檢驗相關資料),復有附表三編號20之K盤(內含刮片)扣案可參(其上經檢驗殘留微量愷他命,詳如該編號檢驗結果欄),顯見被告確有施用第三級毒品之習慣;又購買毒品之動機、目的、數量,因人而異,一次購入較多數量之毒品未必然具販賣之意圖,綜上,被告本件固持有數量較多之第三級毒品,惟既乏相關事證可認被告有販賣營利之意圖,即無從遽然推論被告係意圖牟利而持有甚明。

3.基上,被告此部分辯稱尚可採信,檢察官就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之舉證不足,此部分公訴意旨不能證明,無從認其有公訴人所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 條第3 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犯行,被告應僅成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犯行。

(四)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述犯行均可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

(一)按依托咪酯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愷他命則為同條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而依托咪酯、愷他命則經衛生福利部公告為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第3條第2項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其中依托咪酯之第三級管制藥品公告見行政院114年8月25日院臺衛字第1141023193號公告,院卷頁93-98)。則:

1.按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為警查獲,應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固為本院一致之見解,但如販入後復行賣出一次,即為警查獲,自應成立販賣罪,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之低度行為,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901號判決意旨參照)。核被告事實一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被告販入後復行賣出一次,即為警查獲,其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被告供稱不知悉扣案附表二所示第二級毒品除依托咪酯以外尚有混有其他第二級毒品成分,且亦無事證證明被告就此有所知悉,併此敘明),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2.核被告事實二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3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罪,尚有未洽,已如前述,惟因基本社會事實同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

3.核被告事實三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檢察官雖以依托咪酯、愷他命均屬禁藥(檢察官於本院審理中就起訴書此部分起訴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之記載更正為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見院卷頁169),然依照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115年1月7日FDA藥字第1149094783號函暨附件資料(院卷頁131-132)及現有之證據資料,尚無從認定被告轉讓之依托咪酯、愷他命係未經核准非法自國外擅自輸入而屬禁藥,且依被告所轉讓之依托咪酯、愷他命之型態、方式,均非合法製造之藥品,均屬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依法不得轉讓。則被告無償轉讓依托咪酯、愷他命之行為,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第3項之轉讓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外,亦均構成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偽藥罪,因均無積極證據證明有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故論以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

(二)被告所犯上述各罪,顯係分別起意為之,且行為各自獨立可分,應予分論併罰。

四、科刑

(一)關於刑之加重事由(累犯)

1.被告於103年間因販賣第二、三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2年8月(2罪)、3年8月(3罪)、2年4月、2年(2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040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327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嗣上述案件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嗣假釋出監後經撤銷假釋入監執行殘刑,而於112年3月18日執行完畢等情,業經檢察官敘明並主張被告前案科刑及執行完畢之事實(本院卷頁183),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復與卷附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準此,被告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事實一所示之罪,符合刑法第47條第1 項累犯之法定要件。審酌被告前案事實販賣第二、三級毒品與本案事實一所示之罪屬於罪質相同,於前案執行完畢未久即再犯,及本案事實一行為之犯罪情節,足認被告具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被告本案事實一犯行,縱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不至發生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顯有使被告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造成被告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侵害之情形,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除法定刑為無期徒刑之部分依刑法第65條第1 項不予加重)。

2.至檢察官雖就事實二所示之罪,主張:被告於113 年也因為持有第三級毒品5 公克以上,判處有期徒刑4 月,五年內再犯,且罪質相同,同樣成立累犯請予加重等語(院卷頁183),然經核被告於113年間因持有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簡字第24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又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金簡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而於114年10月9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被告本案事實二犯行乃在檢察官主張之前案(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58號持有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案件)執行完畢之前,自與累犯之要件不符合,檢察官以上述前案之前科紀錄主張就事實二犯行論以累犯並予加重,尚難憑採。

(二)關於刑之減輕事由

1.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按犯本條例第4條至第8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⑴關於事實一犯行

犯罪事實一部分,查被告就其所犯上開販賣第二級毒品犯行,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不諱,自應依前開規定減輕其刑。⑵又按行為人轉讓同屬禁、偽藥之毒品,依重法優於輕法之原

則,擇較重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偽藥罪論處,如行為人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仍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其刑規定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4243號判決意旨參照)。則關於犯罪事實三部分,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時亦均自白本案轉讓偽藥犯行,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是就其所犯轉讓偽藥部分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2.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減輕事由:⑴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所稱之「供出毒品來源

,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係指犯罪行為人供出毒品來源之對向性正犯,或與其具有共同正犯、共犯(教唆犯、幫助犯)關係之毒品由來之人的相關資料,客觀上足使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得據以對之發動偵查,並因而破獲者;所謂「破獲」,乃指「確實查獲其人、其犯行」。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所稱「供出毒品來源」,依該條項文義及立法目的解釋,係指供出與其該次犯罪有關之「本案毒品來源」而言,須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被訴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有直接關聯者,始得適用上開規定減免其刑。若被告所供出之毒品來源與其所犯之本案無關,而係另案犯罪之毒品來源,性質上僅屬對該上手涉犯其他毒品犯罪所為之告發,縱警方因而查獲他案之正犯或共犯,祇能就其所犯另案依上述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尚不能就與其供出毒品來源無關之本案予以減輕或免除其刑。

⑵被告指稱:「輝哥」「小飛象24H歡迎來電」分為其本案第二

級、第三級毒品之來源,經本院函詢是否因被告上述供述因而查獲本案之第二、三級毒品來源,雖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函覆及附件員警職務報告以:蔡安凱於警詢筆錄中稱毒品來源為「輝哥」經指認毒品來源為高國輝,並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於114年7月8日查獲高明輝涉嫌毒品案,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114年12月22日高市警鼓分偵字第11474100100號函及附件員警職務報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刑事案件報告書(院卷頁115-126)可證,然依照上述函文及附件資料,並高國輝前科資料及起訴書(院卷頁129至130、193至197)之記載,可見高國輝經查獲、起訴乃於114年3、4、7月間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毒品咖啡包予吳政忠犯行,顯與本案被告之犯行無關,足見並無因此查獲被告本案犯行之毒品來源之情,且除被告單一指認外,尚無證據證明高國輝為本案之毒品來源,自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

3.依上,被告就犯罪事實一部分,有加重(1個)、減輕(1個)事由,並依法先加(無期徒刑部分不予加重)後減之;就犯罪事實二部分,無加重、減輕事由;就犯罪事實三部分,有減輕事由(1個)。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茲被告知悉依托咪酯、愷他命等管制藥品或毒品對他人之身心健康均有危害,並對社會治安造成潛在危害,亦明知販賣依托咪酯、持有逾量愷他命、轉讓依托咪酯、愷他命之行為於法不容,且甫因持有逾量愷他命於113年11月19日經本院113年度簡字第2458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14年1月3日確定),竟無視法紀,而貪圖個人利益,販賣依托咪酯、及轉讓依托咪酯、愷他命,並持有逾量愷他命,並考量被告購買大量依托咪酯欲供販賣,且實際賣出1次,販賣之數量、金額,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數量、轉讓偽藥之數量,被告本案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供述指認上游積極配合檢警辦案等犯後態度,且素行(參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就構成累犯部分不再予以重複評價),及被告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經濟生活狀況(見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陳及所提出之戶籍謄本)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本件被告因被告除上述各罪,另因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宜待被告所犯上開數罪全部確定後,再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適當,故本案就犯罪事實一、二(附表甲編號1、2)所示之2罪不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五、沒收

(一)犯罪所得:被告如犯罪事實一所示犯行之犯罪所得1500元,未經扣案,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追徵。

(二)毒品

1.第二級毒品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經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成分,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與毒品難以分離且無分離實益,亦應依上揭各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至於鑑驗用罄部分,已經滅失,庸再予沒收銷燬。

2.第三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及轉讓、持有一定數量以上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第三級毒品,係被告為本案逾量持有犯行遭查獲之違禁物,已如前述,而與前開毒品難以析離之外包裝或用具,自應一併視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至鑑驗用罄部分,因已滅失,自無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犯罪所用之物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犯第四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供販賣第二級毒品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宣告沒收。

(四)其餘附表所示之物,無其他積極證據認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爰不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俊宏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蔡旻穎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俊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 50 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甲】編號 犯罪事實 主文 罪名 宣告刑 沒收 1 犯罪事實一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處有期徒刑7年6月 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15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犯罪事實二 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處有期徒刑7月 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物沒收。 3 犯罪事實三 犯轉讓偽藥罪 處有期徒刑6月附表一(毒品)編號 應沒收(銷燬)之物 說明 1 如附表三編號29至31、編號55-2、編號56至57所示之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含外包裝) 合計6罐,含附表三編號29至31,共3罐;編號55-2,共1罐;編號56至57,共2罐,即起訴事實扣押物品之「依托咪酯菸油5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30、31、55)、依托咪酯混合液2瓶(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58)」,又其中雖編號55共有2罐,分別編號55-1及55-2,然編號55-1未檢出毒品成分,檢察官就此顯為誤載) 【附註】其中: 編號30亦驗出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 編號31亦驗出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 編號55-2亦驗出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 編號56亦驗出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醇 2 如附表三編號08至19編號21至24編號32至36所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含外包裝) 菸彈、加熱菸共21項(即附表三編號08至19,共12項;編號21至24,共4項;編號32至36,共5項),亦即起訴事實扣押物品之「依托咪酯菸彈21個」 3 如附表三編號01至07、編號41、編號46、編號64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含外包裝)及附表三編號20所示之物(含愷他命及難以和愷他命析離之K盤、刮片) 共9項(即附表三編號01至07愷他命7包;編號41愷他命1罐〈蔡安凱住處扣得〉;編號46含微量愷他命之甘油1罐、編號64愷他命1罐〈自小客車扣得〉;及編號20之K盤〈內含刮片〉上殘留之微量愷他命)。即起訴事實扣押物品之「含有愷他命之液體1罐(扣押物品編號46)愷他命7包、愷他命1罐,及在自小客車上扣得之愷他命1罐(扣押物品編號扣押物品64)」又檢察官漏載編號20之K盤(內含刮片)上殘留之微量愷他命。附表二編號 應沒收之物 說明(品名) 1 編號25、28、44、45 甘油 2 編號27、48、49 丙醇 3 編號47 丙二醇 4 編號50、52、53、54、55-2 丙醇香精、香料 5 編號51、58 食品香料、香精 6 編號37 加熱菸 7 編號38 分裝袋 8 編號39 電子磅秤 9 編號42、43 空菸彈頭、菸彈蓋 10 編號59、60 分裝瓶 11 編號61 行動電話附表三扣押物品:

編號 品名 單位 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1 毒品K他命 毛重1.96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1.967公克,檢驗前淨重1.727公克,檢驗後淨重1.698公克單包純度約76.49%檢驗前純質浄重約1.321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8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頁133-138):又編號1至編號7出處均同】 ◎備註: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於編號1處註記蔡安凱隨身包包扣得 2 毒品K他命 毛重1.97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1.991公克,檢驗前淨重1.752公克,檢驗後淨重1.733公克單包純度約65.39%檢驗前純質浄重約1.146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出處同編號1】 3 毒品K他命 毛重9.99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9.983公克,檢驗前淨重9.329公克,檢驗後淨重9.309公克單包純度約75.60%檢驗前純質浄重約7.053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4 毒品K他命 毛重4.94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4.890公克,檢驗前淨重4.653公克,檢驗後淨重6.320公克單包純度約75.17%檢驗前純質浄重約3.498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出處同編號1】 5 毒品K他命 毛重2.14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1.995公克,檢驗前淨重1.745公克,檢驗後淨重1.722公克單包純度約75.30%檢驗前純質浄重約1.314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出處同編號1】 6 毒品K他命 毛重5.10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4.960公克,檢驗前淨重4.719公克,檢驗後淨重4.696公克單包純度約75.74%檢驗前純質浄重約3.574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出處同編號1】 7 毒品K他命 毛重2.19公克 1 包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檢驗前毛重1.995公克,檢驗前淨重1.749公克,檢驗後淨重1.728公克單包純度約73.02%檢驗前純質浄重約1.277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出處同編號1】 8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4公克 1 顆 共21顆(指編號08至19,編號21至24,編號32至36),抽驗2顆,檢驗結果為: 電子菸菸彈壹顆(2顆抽1,編號A17) 檢驗前毛重6.082公克,檢驗後毛重5.837公克 。(2顆檢驗前總毛重12.165公克)菸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頁233-235)】 ◎備註: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8處註記黑色加熱菸 9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6.01公克 1 顆 10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3公克 1 顆 11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72公克 1 顆 12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6公克 1 顆 13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7公克 1 顆 14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6.14公克 1 顆 15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9公克 1 顆 16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8公克 1 顆 17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86公克 1 顆 18 加熱菸含依托咪酯彈頭,毛重49.50公克 1 支 19 加熱菸含依托咪酯彈頭,毛重27.50公克 1 支 20 K盤(內含刮片) 1 個 檢出愷他命(Ketamine) 檢驗報告記載品名為菸盒熊壹個(編號20)(內含卡片壹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3月1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096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偵卷頁233-235)】◎備註: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0註記於客廳處扣得 21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55公克 1 顆 檢驗結果記載於編號08至19處 22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6.38公克 1 顆 23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6.76公克 1 顆 24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9公克 1 顆 25 甘油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 驗前毛重48.37公克(包裝重14.64公克),驗前淨重33.73公克。 (二) 取0.40公克鑑定用罄,餘33.33公克。 (三) 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anedi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26 阿西通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 驗前毛重140.50公克(包裝重39.77公克),驗前淨重100.73公克。 (二) 取0.84公克鑑定用罄,餘99.89公克。 (三) 檢出非毒品成分:Acetone及Methyl ethyl ketone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備註: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6註記於廚房處扣得 27 丙酮 1 罐 28 甘油 1 罐 29 依托咪酯彈頭 (原液) 1 罐 淡黃色液體及白色懸浮物,合併取樣鑑定 (一) 驗前毛重51.79公克(包裝重22.69公克),驗前淨重29.10公克。 (二) 取1.49公克鑑定用罄,餘27.61公克。 (三) 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四) 另檢出非毒品成分:l,2-頁ropanediol及Glycerol等。 (五) 測得依托咪酯純度約10 %,驗前純質淨重約2.9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備註:警卷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9註記於書房處扣得 30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84.20公克(原液) 1 罐 透明液體 (一)驗前毛重86.25公克(包裝重16.14公克),驗前淨重70.11公克。 (二)取2.42公克鑑定用罄,餘67.69公克。 (三) 檢出第二級毒品正丙帕酯(頁ropoxat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抵咪酯(EtomMat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anediol及Glycero等。 (五)測得正丙帕酯純度約13 %,驗前純質淨重約9.11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31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217.26公克(原液) 1 罐 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219.29公克(包裝重189.08公克),驗前淨重30.21公克。 (二)取1.86公克鑑定用罄,餘28.35公克。 (三)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異丙帕酯(Isopropyl)( 1-phenylethyl)"-H-imnidazol 5-carboxylate、Isopropoxate)等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a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五)測得依托咪酯純度約2 %,驗前純質淨重約0.60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32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8公克 1 顆 檢驗結果記載於編號08至19處 33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91公克 1 顆 34 依托咪酯彈頭 毛重5.54公克 1 顆 35 加熱菸含依托咪酯彈頭,毛重23.24公克 1 支 36 加熱菸含依托咪酯彈頭,毛重35.19公克 1 支 37 加熱菸 3 支 38 分裝袋 1 批 39 電子磅秤 1 台 40 K盤含刮片 1 個 41 毒品K他命 毛重9.6公克 1 罐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 白色(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檢驗前毛重9.56公克,檢驗前淨重3.123公克,檢驗後淨重3.103公克單包純度約79.03%檢驗前純質浄重約2.468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8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頁133-138)】 42 空菸彈頭 1 批 43 空菸彈蓋 1 批 44 甘油 毛重170.27公克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170.69公克(包裝重31.09公克),驗前淨重139.60公克。 (二) 取7.14公克鑑定用罄,餘132.46公克。 (三) 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a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45 甘油 毛重185.28公克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186.72公克(包裝重30.45公克),驗前淨重156.27公克。 (二)取9.00公克鑑定用罄,餘147.27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Gtycferol。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46 甘油(含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itdne)成分)。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524.38公克(包裝重120.24公克),驗前淨重404.14公克。 (二)取3.12公克鑑定罄,餘401.02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itdne)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l,2-頁ropanedioiaGlyceroi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47 丙二醇 (未開封) 2 罐 48 丙醇 (已開封) 4 罐 褐色液體 編號48-1 (一)驗前毛重136.99公克(包裝重32.79公克),驗前淨重104.20公克。 (二)取1.12公克鏗定用罄,餘103.08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l,2-頁ropanediol、Ethanol及Glycero等。 ----------------- 編號48-2 (一) 驗前毛重61.81公克(包裝重31.93公克),驗前淨重29.88公克。 (二)取1.33公克鑑定用罄,餘28.55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 編號48-3及48-4 (一) 驗前總毛重335:75公克(包裝總重約68.24公克),驗前總淨重約267.51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48-4鑑定: 1、淨重131.46公克,取3.47公克鑑定用罄,餘127.99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U-頁ropanedi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49 丙醇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219.66公克(包裝重28.37公克),驗前淨重191.29公克 (二)取3.03公克鑑定用罄,餘188.26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0 丙醇香精 7 罐 淡黃色液體 編號50-1 (一)驗前毛重72.94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25.92公克 (二)取0.67公克鑑定用罄,餘25.25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2 (一)驗前毛重79.96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32.94公克 (二)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32.7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3 (一)驗前毛重63.10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16.08公克 (二)取0.25公克鑑定用罄,餘15.83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4 (一)驗前毛重52.79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5.77公克 (二)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餘5.55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5 (一)驗前毛重73.81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26.79公克 (二)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餘26.5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6 (一)驗前毛重63.05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16.03公克 (二)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15.79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編號50-7 (一)驗前毛重63.39公克(包裝重47.02公克),驗前淨重16.37公克 (二)取0.27公克鑑定用罄,餘16.1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1 食品香料 5 罐 均為藍色包裝,外觀型態均相似 編號51-1及51-2 (一)驗前毛重105.41公克(包裝重76.82公克),驗前淨重28.59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51-1鑑定: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1、淨重18.91公克,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18.26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 編號51-3 (一)驗前毛重53.96公克(包裝重38.41公克),驗前淨重15.55公克 (二)取0.22公克鑑定用罄,餘15.33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 編號51-4及51-5 (一)驗前毛重110.01公克(包裝重76.82公克),驗前淨重33.19公克 (二)隨機抽取編號51-4鑑定:經檢視為黃色液體。 1、淨重19.27公克,取0.31公克鑑定用罄,餘18.26公克 2、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2 丙二醇香料 3 罐 透明液體 編號52-1 (一)驗前毛重149.52公克(包裝重32.00公克),驗前淨重117.52公克 (二)取4.2公克鑑定用罄,餘113.0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 淡黃色液體 編號52-2 (一)驗前毛重235.09公克(包裝重33.48公克),驗前淨重201.61公克 (二)取3.56公克鑑定用罄,餘198.05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 黃色液體 編號52-3 (一)驗前毛重37.78公克(包裝重5.88公克),驗前淨重31.90公克 (二)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31.4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3 丙二醇香料 3 罐 淡黃色液體 編號53-1 (一)驗前毛重37.78公克(包裝重5.88公克),驗前淨重31.90公克 (二)取0.50公克鑑定用罄,餘31.40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 ----------------- 黃色液體 編號53-2 (一)驗前毛重38.81公克(包裝重13.64公克),驗前淨重25.17公克 (二)取0.24公克鑑定用罄,餘24.93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Nicotine等。 ----------------- 橘色液體 編號53-3 (一)驗前毛重25.13公克(包裝重14.29公克),驗前淨重10.84公克 (二)取0.28公克鑑定用罄,餘10.56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Nicotine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4 丙二醇香料 1 罐 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10.25公克(包裝重7.30公克),驗前淨重2.95公克 (二)取0.23公克鑑定用罄,餘2.72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5 丙二醇香料 2 罐 黃色液體 編號55-1 (一)驗前毛重30.05公克(包裝重9.22公克),驗前淨重20.83公克 (二)取0.80公克鑑定用罄,餘20.03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 編號55-2 (一)驗前毛重88.57公克(包裝重7.02公克),驗前淨重71.55公克 (二)取0.65公克鑑定用罄,餘70.90公克 (三)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及正丙帕酯(頁ropoxate)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6 依托咪酯填充瓶 毛重78.49公克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79.03公克(包裝重27.25公克),驗前淨重51.78公克 (二)取0.29公克鑑定用罄,餘51.49公克 (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及微量第二級毒品美托咪酯(Metomidate)成分。(備考二)。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五)測得依托咪酯純度約16%,驗前純質淨重約8.28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備註:已混合丙二醇 57 托咪酯填充瓶 毛重92.13公克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92.90公克(包裝重29.97公克),驗前淨重62.93公克 (二)取0.43公克鑑定用罄,餘62.50公克 (三)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成分。 (四)另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Ethanol及Glycerol等。 (五)測得依托咪酯純度約9%,驗前純質淨重約5.66公克。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備註:已混合丙二醇 58 香精 1 罐 淡黃色液體 (一)驗前毛重59.78公克(包裝重28.12公克),驗前淨重31.66公克 (二)取0.54公克鑑定用罄,餘31.12公克 (三)檢出非毒品成分:1,2-頁ropsnediol及Glycerol等。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4年5月22日刑理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偵卷頁213-225)】 59 空依托咪酯填充分裝瓶 3 罐 60 托咪酯填充分裝瓶 1 批 61 手機iPhone白 1 台 ◎備註:含SIM卡壹張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2 手機iPhone黑 1 台 IMEI:000000000000000 63 手機iPhone黑 1 台 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64 毒品K他命(毛重210.83公克) 1 罐 檢出愷他命(Ketamine)結晶白色(紅色蓋透明塑膠瓶裝)檢驗前毛重10.894公克,檢驗前淨重4.376公克,檢驗後淨重4.335公克單包純度約77.74%檢驗前純質浄重約3.402公克(純質浄重係淨重乘以純度計算所得),純度係以自由鹼計算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8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頁133-138)】 ◎備註:於太華街59號1樓扣得 附註:編號1至7、編號41、編號64之純質淨重總和 △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12月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870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院卷頁133-138)總純質淨重為:1.321公克+1.146公克+7.053公克+3.498公克+1.314公克+3.574公克+1.277公克+2.468公克+3.402公克= 25.053公克

裁判日期:2026-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