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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軍訴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軍訴字第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承佑上列被告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軍偵字第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蔡承佑因違反陸海空軍刑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呂典樺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秀金

裁判案由:陸海空軍刑法
裁判日期:202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