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4年度金簡字第44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詹惠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續字第258號)及移送併辦(114年度偵字第9864、9865、9866、9876、9877、9878、9879、9880、9881、10643、10644、10645、10646、10804、10805、10806、10807、10808、10809、10810、10811、114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詹惠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詹惠雯已預見一般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所需有密切之關聯,可能係為掩飾不法犯行及犯罪所得之去向,避免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執法人員循線查緝,以確保犯罪所得之不法利益,並掩人耳目,竟以縱有人以其交付之金融帳戶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國112年5月8、9日間某時,將其名下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臺銀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LINE暱稱「曾凱綸」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而容任「曾凱綸」及其所屬詐欺集團使用上開帳戶遂行犯罪。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詹惠雯上開2個帳戶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時間,以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方式施用詐術,致潘彥宏、黃琬瑜、賴琬屏、臧凌、吳宏益、李欣怡、賴盛沛晴、林淑芬、林青芬、范嘉欣、林子婷、陳玟珺、方秀朱、蔡欣洋、王麗卿、林皇伶、董儼華、潘韋樺、蔡佩芝、徐家錦、石瑞玲、林淑慎、陳志鏞、林雅玲、楊𨕱霆、許文甄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金額,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帳戶內,該等款項旋遭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詹惠雯於本院訊問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潘彥宏、黃琬瑜、賴琬屏、臧凌、吳宏益、李欣怡、賴盛沛晴、林淑芬、林青芬、范嘉欣、林子婷、陳玟珺、方秀朱、林皇伶、徐家錦、石瑞玲、林淑慎、楊𨕱霆、許文甄、被害人蔡欣洋、王麗卿、董儼華、潘韋樺、蔡佩芝、陳志鏞、林雅玲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如附表「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項證據、被告提出之LINE對話紀錄擷圖1份、臺銀、郵局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其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原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先於112年6月14日修
正公布,並自同年月16日施行;復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2布洗錢防制法全文,並於同年8月2日施行,茲說明如下: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
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移列為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宣告刑範圍限制之規定。
⒉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前規定:「犯
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112年6月14日修正後、113年8月2日修正前,同法第16條第2項則規定:「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113年8月2日修正施行後,則移列為同法第23條第3項前段「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法定本刑雖
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其洗錢行為之前置重大不法行為,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之規定,其宣告刑仍受刑法第339條第1項法定最重本刑之限制,即有期徒刑5年,而刑法第30條第2項為得減而非必減之規定,是舊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5年以下,新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5年以下,且被告於偵查時否認幫助洗錢犯行(見偵續卷第124頁),僅於審判中自白,自以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對被告最為有利,是經新舊法之比較結果,新法對被告並未有利,自應適用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對其最為有利。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
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2罪名,及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先後對告訴人潘彥宏、黃琬瑜、賴琬屏、臧凌、吳宏益、李欣怡、賴盛沛晴、林淑芬、林青芬、范嘉欣、林子婷、陳玟珺、方秀朱、林皇伶、徐家錦、石瑞玲、林淑慎、楊𨕱霆、許文甄、被害人蔡欣洋、王麗卿、董儼華、潘韋樺、蔡佩芝、陳志鏞、林雅玲詐欺取財,均是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一般洗錢罪處斷。移送併辦部分,均與本案為同一犯罪事實,本院自得予以審理,附此敘明。
㈢被告於偵查時否認幫助洗錢犯行(見偵續卷第124頁),僅於
審判中自白,應適用最有利之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其基於幫助之犯意為上開犯行,並未實際參與洗錢之構成要件行為,其參與程度較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㈣本院審酌被告提供其名下臺銀、郵局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
密碼,供詐騙集團成員非法使用,使詐欺集團進而詐騙上開告訴人、被害人共計26人,使上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新臺幣(下同)3萬4,500元至140萬元不等之財產損失,助長他人犯罪風氣,並使詐欺集團成員得以逃避追緝,掩飾或隱匿詐欺取財之款項,對於社會秩序及正常交易安全造成危害;雖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然自承無力賠償告訴人、被害人(見本院卷第62頁),是其犯罪所生損害並無任何彌補;兼衡其無犯罪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及其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任職高爾夫球場桿弟,月薪3至4萬元,離婚,子女由前夫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鄭子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郭書鳴、陳竹君移送併辦。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時間、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證據資料 1 告訴人 潘彥宏 於112年5月8日10時30分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潘彥宏,佯稱:使用博弈網站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9時19分許 4萬5,500元 郵局帳戶 轉匯憑據、對話紀錄截圖 2 告訴人 黃琬瑜 於112年3月11日某時許,以通訊軟體LINE聯繫黃琬瑜,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1日11時6分許 10萬元 臺銀帳戶 轉匯憑據、對話紀錄截圖 112年5月11日11時7分許 10萬元 3 告訴人 賴琬屏 於112年3月25日18時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佳明」與賴琬屏聯繫,佯稱:連結新零售電商平台匯入資金,可由網站協助經營購買商品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9時43分許(聲請書誤載為9時18分許) 40萬元 郵局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華南商業銀行匯款回條聯 4 告訴人 臧凌 於112年4月16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陳志宇」與臧凌聯繫,佯稱:透過永利皇宮線上娛樂城投資獲利600萬人民幣,因違規操作,須支付10%費用,亟需借款云云。 112年5月11日16時27分許 35萬3,000元 郵局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WeLive在線客服系統列印畫面、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 5 告訴人 吳宏益 於112年5月上旬,透過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獅公-李永年」、「助理-李紫嫣」與吳宏益聯繫,佯稱:下載「祺昌證券」APP,可投資股票獲利,須先繳納慈善基金,始可提領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9時4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祺昌證券」APP列印畫面 112年5月15日10時1分許 5萬元 6 告訴人 李欣怡 於112年3月上旬,透過FACEBOOK社群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劉家俊」與李欣怡聯繫,佯稱:因博弈公司系統漏洞,可投入資金賺錢,須繳納稅金,始可領取獎金云云。 112年5月12日9時52分許 3萬4,500元 郵局帳戶 FACEBOOK列印畫面、冬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7 告訴人 賴盛沛晴 於112年3月上旬,透過YOUTUBE影音軟體、LINE通訊軟體,以暱稱「100楊世光」、「林安妮Annie」與賴盛沛晴聯繫,佯稱:加入「金錢爆-財富規劃86」群組,可透過平台投資獲利云云。 112年5月11日12時34分許 5萬元 臺銀帳戶 LINE通訊軟體對話內容、網路ATM轉帳明細 8 告訴人 林淑芬 於112年5月初,以LINE聯繫林淑芬,佯稱:自己上班的公司業績不好,必須投注彩金以增加業績云云。 112年5月10日10時40分 10萬5,000元 郵局帳戶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對話紀錄截圖 9 告訴人 林青芬 於112年4月間,以LINE聯繫林青芬,佯稱:在提供之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0日10時45分 ⑵112年5月11日11時8分 ⑴25萬元 ⑵45萬元 臺銀帳戶 中國信託銀行匯款申請書、對話紀錄截圖 10 告訴人 范嘉欣 於112年5月中旬,以LINE聯繫范嘉欣,佯稱:會教導使用「Kee Cheonge」股票軟體操作投資以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11時35分 5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截圖 11 告訴人 林子婷 於112年4月間,以LINE聯繫林子婷佯稱:至時富證券網站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5日9時44分 ⑵112年5月15日9時45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郵局帳戶 轉帳交易紀錄、對話紀錄截圖 12 告訴人 陳玟珺 於112年5月7日起,以LINE聯繫陳玟珺,佯稱:使用日盛金控APP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10時25分 7萬元 郵局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憑證、對話紀錄截圖 13 告訴人 方秀朱 於112年5月初,以LINE聯繫方秀朱,佯稱:使用時富證券APP操作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 11時48分 7萬6,830元 郵局帳戶 轉帳交易紀錄 14 被害人 蔡欣洋 於112年5月11日前,聯繫蔡欣洋,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㈠112年5月11日9時59分許 ㈡112年5月11日10時2分許 ㈠5萬元 ㈡5萬元 臺銀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截圖 15 被害人 王麗卿 於112年5月12日前,聯繫王麗卿,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11時50分許 100萬元 臺銀帳戶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樂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16 告訴人 林皇伶 於112年5月12日前,聯繫林皇伶,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11時42分許 9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郵政存款人收執聯 17 被害人 董儼華 於112年5月15日前,聯繫董儼華,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9時57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截圖 18 被害人 潘韋樺 於112年5月12日前,聯繫潘韋樺,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11時24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轉帳截圖 19 被害人 蔡佩芝 於112年5月15日前,聯繫蔡佩芝,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5日9時7分許(聲請書誤載為9時8分許) 5萬元 郵局帳戶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0 告訴人 徐家錦 於112年5月15日前,聯繫徐家錦,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5日9時51分許 ⑵112年5月15日11時22分許 ⑴10萬元 ⑵10萬元 臺銀帳戶 對話紀錄、臺灣銀行無摺存入憑條存根、轉帳截圖 21 告訴人 石瑞玲 於112年5月15日前,聯繫石瑞玲,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5日10時18分許 ⑵112年5月15日10時19分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轉帳截圖 22 告訴人 林淑慎 於112年5月15日前,聯繫林淑慎,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5日9時58分許 ⑵112年5月15日10時許 ⑴5萬元 ⑵5萬元 臺銀帳戶 對話紀錄 23 被害人 陳志鏞 於112年5月10日前,聯繫陳志鏞,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0日9時46分許 140萬元 臺銀帳戶 對話紀錄、國內匯款申請書 24 被害人 林雅玲 於112年5月12日前,聯繫林雅玲,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2日12時16分許 42萬元 臺銀帳戶 對話紀錄、匯款回條聯 25 告訴人 楊𨕱霆 於112年5月11日前,聯繫楊𨕱霆,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112年5月11日11時17分 10萬元 臺銀帳戶 下營區農會匯款申請書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市政府警察局麻豆分局下營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26 告訴人 許文甄 於112年5月10日前,聯繫許文甄,佯稱:投資可獲利云云。 ⑴112年5月10日10時13分 ⑵112年5月10日10時14分 ⑶112年5月10日10時16分 ⑷112年5月10日10時17分 ⑸112年5月10日10時19分 ⑹112年5月10日10時21分 ⑺112年5月10日10時22分 ⑻112年5月10日10時23分 ⑴5萬元 ⑵5萬元 ⑶5萬元 ⑷5萬元 ⑸5萬元 ⑹5萬元 ⑺5萬元 ⑻2萬元 郵局帳戶 對話紀錄截圖、匯款交易明細截圖及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甲圍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