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4年度金訴緝字第1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彥凱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301號、第4528號、111年度少連偵字第132號、111年度偵緝字第4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王彥凱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A000000031(暱稱「上海1996」)為牟求不法利益,加入暱稱「從新開始」、「賓拉登」、「扣小」等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所屬之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水房指揮,該集團並陸續招募同案被告A04(暱稱「一百」)、A02(暱稱「海尼根經銷商」、「BB」)、A01(暱稱「地方角頭」)、廖君豪(A04、A02、A01、廖君豪所犯詐欺案件,另經本院以112年度金易字第5號判決判處罪刑)、蘇子偉(現由本院通緝中)、劉振緯(所犯詐欺案件,另經本院以112年度審原金易字第2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上開各人以下均逕稱其等姓名)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渠等約定由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擔任一線車手,負責拿取內含人頭帳戶資料之包裹及提領詐欺贓款;A01擔任二線監督車手兼一線收水,負責依指示向取簿手收取帳戶提款卡,確認提款卡可正常使用後,交給一線車手提領款項,再收取贓款;A02則擔任二線收水,負責向A01收取詐欺贓款;A04則擔任三線收水,負責前往提領款項之縣市,向二線收水A02收取詐欺贓款,並在款項收齊後交予被告;被告則負責安排、監督車手提領詐欺贓款。A01、A02、廖君豪因而取得提領款項2%、1%、1%之報酬;A04則可取得每日新臺幣(下同)4千元之報酬。
(二)被告與A02、A01、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與其他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之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通訊軟體Telegram(下稱紙飛機)群組作為車手團成員工作群組,先由詐欺集團內某成員先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向附表一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A01復向集團成員指定之人收取帳戶提款卡交予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待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分別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並自行扣除當日報酬後,依指示交付A01,A01再在上開車手取款地點附近入住汽車旅館房間,由A02前往該汽車旅館房間向A01收取款項。A02清點款項無誤後,再將詐欺贓款交予住在另一汽車旅館房間之A04。待A04當日收取全數詐欺贓款後,再返回臺中市某處,將詐欺贓款全數交給被告。藉此創造資金軌跡之斷點,而以此迂迴層轉之方式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
(三)綜上,因認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23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民國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
三、檢察官認被告涉有上開犯行,無非係以被告及A02、A01、廖君豪於警詢、偵訊中之供述、蘇子偉、劉振緯於警詢中之供述、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00年0月生,於本案發生時為未滿18歲之少年)於警詢之證述、證人即附表一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於警詢之證述、蘇子偉提供之通訊軟體TELEGRAM(俗稱「紙飛機」)對話紀錄擷圖1份、110年6月27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同日23時39分許於藏玉汽車旅館旁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110年7月5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10年7月5、6、14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一所示各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各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提供之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少連偵字第60號案件起訴書等件為其論據。
四、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固坦承其於上開時間,曾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擔任向車手收取贓款之角色等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共同洗錢犯行,辯稱:我當時在本案詐欺集團中,只是負責向A04等車手收取贓款後再轉交給上手,我並未安排、監督車手至指定地點提領詐欺贓款,我當時參與的詐欺犯行都是在臺中市內的收款行為,該部分犯行都已經被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4年度金訴緝字第 76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我沒有參與在高雄市岡山區之收款行為,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23之犯行均與我無關等語。
五、本案不爭執事實
(一)下列事實,均為被告於本案中所不爭執:
1.被告及A02、A01、A04、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范○心等人均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被告於集團中係擔任向A04收取贓款並轉交予上層成員之角色,A02、A01、A04三人則擔任向車手收款後,轉交予上層成員之「上層車手」,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范○心則擔任受上層成員指示提領贓款之「提款車手」角色。
2.本案詐欺集團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對附表一所示之人遂行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分別依本案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匯款如附表一所示之款項至附表一所示之指定帳戶內。再由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上海1996」之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在TELEGRAM群組「淹大水2021」中,指示A01、A02、A04、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等人前往高雄市岡山區一帶提領上開詐欺款項。
3.A01向本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收取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將上開提款卡分別交付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3人,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則分別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地,提領款項並自行扣除當日報酬後,將所領得之贓款在高雄市○○區○○○路000號「藏玉精品旅館」附近之道路旁、巷弄內等處交付予A01。
4.A01、A02、A043人依「上海1996」等上層成員指示,入住位於車手取款地點附近之「藏玉精品旅館」,並由A01在上開旅館內或不詳地點,將所收得之贓款中,或先行轉交予A02,待A02清點款項無誤後,再轉交予A04,或由A01逕行交予A04,復由A04交付予上層集團成員。
(二)上開犯罪事實,除為被告所不爭執外,亦與證人即同案共犯A02、A01、A04、廖君豪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少年范○心於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共犯蘇子偉、劉振緯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附表一所示各該告訴人及被害人A05、A06、A07、A08、A09、A10、A11、A12、A13、A14、A15(原名:李貞儀)、A16、A17、A18、A19、A20、A21、A22、楊荻玉、A24、A25、A26、A27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如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各該書物證、附表五所示各該書物證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三)惟由上開不爭執事實,雖可推認本案詐欺集團確有對附表一所示之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並因而取得附表一所示之詐欺贓款,且A02、A01、A04、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等人均有依「上海1996」之指示,而分別提領、轉交上開詐欺贓款,仍無從以此逕認被告即為指揮上開人等提領、轉交上開詐欺贓款之人,亦難以此推論被告確有向A04收取上開詐欺贓款,而參與附表一所示各該詐欺、洗錢犯行,仍須再依卷內事證詳為審究。
六、經查:
(一)由卷內現有事證,尚難推論被告即為指揮A02、A01、A04、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等人提領、轉交贓款之人。
1.由蘇子偉之扣案手機中,可見其手機內之TELEGRAM通訊軟體中,有一個名為「淹大水2021」之對話群組,該群組內之對話內容,均係詐欺集團上層成員指示領款、交款之相關對話,其中TELEGRAM暱稱「上海1996」之不詳成員,係在上開群組中管理第一層、第二層車手交、收水之角色等情,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且有上開群組對話可參(見警二卷第131-208頁),應可認定暱稱「上海1996」之人,在本案詐欺集團中,確係主導、指揮各該第一層、第二層車手交、收詐欺贓款之管理角色。
2.證人A02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5號案件(該案亦為本案詐欺集團於110年7月間,在高雄市提領、轉交贓款所犯之詐欺案件,被告及A02、A01、A044人於該案亦均為被告身分,下稱另案)及本案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是本案詐欺集團的車手頭,他在本案詐欺集團内擔任控盤首腦的身份,負責與大陸地區的機房聯絡,管控臺灣境內的車手集團,並將車手所提領之贓款轉到大陸地區的處理人員,我跟A01、A04所收到的贓款,都會統一交給被告,被告就是暱稱「上海1996」之人,被告很常換暱稱,但因為他更換暱稱後都會跟我說,所以我知道等語(見另案警一卷第89、97-98頁、另案警二卷第240頁、另案金訴卷一第25頁、金訴緝卷二第123-124頁)。
3.證人A01亦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中均證稱:被告的暱稱是「上海1996」,但他很常更換暱稱,他算是控盤首腦,負責管控旗下車手、指揮車手前往提款,我收款後會交給A02,再由A02交給被告或A04等語(見另案警一卷第127-128頁、另案警二卷第359頁、另案偵二卷第290頁、偵三卷第157-158頁、金訴緝卷二第131、135-136頁)。
4.由上觀之,證人A01、A022人固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明確指稱被告即為暱稱「上海1996」之使用者,且為主導、指揮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交、收詐欺贓款之管理者,然查:
(1)按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定有明文,故共犯之自白,應受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之規範拘束,其供述或證詞須有補強證據,藉以排斥共犯間推諉卸責、栽贓嫁禍之虛偽陳述,從而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即令複數共犯之自白,所述內容互為一致,其證據價值仍與自白無殊,究非屬自白以外之另一證據,殊不能以複數共犯所為供述一致,相互間即得作為彼此所陳述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574號有參考價值判決意旨參照)。
(2)查證人A01於110年9月2日之警詢筆錄中原證稱:「上海1996」、「浪流連」、「天逢」、「耀城」這4個暱稱都是同一個人在使用,但該人之真實身分我不清楚,我是在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第一次擔任詐欺工作時,才認識「上海1996」等語(見另案警一卷第115-117頁),而A02於本院115年1月14日審理中,先證稱:我記得「上海1996」是A04使用的暱稱等語(見金訴緝卷二第116頁),經本院再次向其確認後,又改稱:被告跟A042人都有使用「上海1996」這個暱稱,我不確定當時是他們哪一個人在用這個暱稱等語(見金訴緝卷二第123頁),是證人A01、A02於上開警詢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與其等前開之證述情節已有明顯出入,其信憑性已非全無疑慮,而難遽採。
(3)另證人A04雖於110年12月16日之警詢中證稱:我記得暱稱「上海1996」、「浪流連」這2個暱稱是被告在使用,本案也是被告招募我加入詐欺集團,我在集團內會依被告指示向A02收取贓款後,再將贓款交給被告等語(見另案警一卷第61-62頁),然於111年8月2日之偵訊、111年10月13日之警詢中,即改稱:我們集團內的最上層是暱稱「上海1996」之人,不曉得「上海1996」是誰,之前在警詢中我說「上海1996」是被告,是因為當時是被告找我加入本案詐欺集團,我才誤認「上海1996」是他,但實際上到底是誰在使用「上海1996」我不清楚(見偵一卷第58頁、警二卷第81-99頁)。由上以觀,證人A04雖亦曾於警詢中指稱被告即為「上海1996」,但其於警、偵中,對「上海1996」之真實身分所為之陳述,已有明顯矛盾、出入之處,其信憑性亦有相當可疑。
(4)證人范○心雖於警詢中證稱:我知道本案詐欺集團的最上面是被告,他負責指揮詐欺行動,但我不知道他的年籍資料,A02擔任總收水,A01擔任收水,負責收取我領取的贓款,廖君豪擔任車手,負責提領詐欺款項。被告在TELEGRAM群組中的暱稱是「狠角色」,他會用TELEGRAM群組跟我們說今天的提領區域,我們就各自過去那區,我就在附近提款機領完錢後,A01會過來收取詐欺款項,他收完後交給A02,A02會再拿我的薪資給我等語(見警二卷第379-381頁)。復於本院審理中供稱:我印象中有在臺中市的汽車旅館見過被告一次,我印象中他的暱稱是「狠角色」,因為我對那個暱稱蠻有印象的,後來警察給我看被告的照片,我才知道他的本名,因為被告會在TELEGRAM群組內指派我們去提領款項,所以我才知道被告的身分等語(見金訴緝卷第385-390頁),由上觀之,證人范○心雖指稱被告係為本案詐欺集團中負責管控車手提領贓款之人,然其所述被告使用之TELEGRAM暱稱,與證人A02、A012人所述之暱稱並不相同,且證人范○心自陳其與被告僅有見過一次,且於本院審理中,經檢察官當場請其指認被告時,證人范○心又稱對被告之長相並無印象(見金訴緝卷第380-381頁),則證人范○心上開所述,得否執為證人A02、A01前開不利被告陳述之佐證,亦有相當疑慮。
(5)而由卷附「淹大水2021」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中,僅可見「上海1996」在群組內有談及與詐欺犯行相關之言語,但上開對話中,並無明確與被告之個人身分產生連結之話語或跡象,而難以逕認該暱稱即為被告本人所使用,是憑上開對話紀錄擷圖,亦難以佐證證人A01、A02上開不利被告之陳述確屬可採。
4.經本院核閱卷內事證,除上開事證外,卷內其他事證均無法直接或間接佐證被告確為暱稱「上海1996」之使用者,且卷內亦缺乏事證可推論被告確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擔綱指揮、調度車手提領贓款之角色分工,而A01、A04之陳述,均有明顯前後不一或相互矛盾之處,且A01、A04、A02及范○心4人對被告於本案中之行為分工、所使用之暱稱等相關重要情節所為陳述亦互有出入,復衡以A01、A04、A02及范○心4人均為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且A01、A02、A04於本案中更為經檢察官起訴之同案被告,則依上開說明,渠等之證述既有前開疑慮,復無具體事證可資補強,自難僅憑渠等上開證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行為。
(二)依卷內現有事證,不足認定被告確有向A02、A04收取本案各該詐欺贓款之舉
1.首由附表二、三、四可見,第一層車手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係分別於110年6月27日15時至22時間(廖君豪)、110年7月5日18時至21時間(劉振緯)、110年7月5日22時至110年7月6日0時間、110年7月14日20時至22時間(蘇子偉)提領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詐欺贓款,而依廖君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所陳,其於提領贓款後,係於「藏玉汽車旅館」前,將其所提領之贓款交予A01(見他一卷第103-104頁、偵四卷第43-44頁、金易一卷第533頁),劉振緯、蘇子偉亦於警詢中供稱其等於提領贓款後,均係在「藏玉汽車旅館」旁之巷弄內,將該等款項交予A01(見警二卷第420頁),此節亦與A01於警詢、偵訊之證述相符(見警二卷第343-360頁、偵三卷第153-157頁),並有附表五所示各該書物證可參,此部分金流情形應可認定(見前述不爭執事實3部分)。
2.然就後續金流部分,A04、A02、A013人雖均於本院審理中坦認渠等有參與後續款項之交、收流程,但就渠等之參與情形、交收款項之地點及轉交款項之過程所為陳述均有明顯差異或互相出入之處,茲分述如下:
(1)A04部分①證人A04於111年10月13日之警詢中證稱:110年6月27日、同
年7月5日、6日、14日時,都是「上海1996」用telegram群組跟我們說今天的提領區域,我們就各自前往「藏玉汽車旅館」,A02在「藏玉汽車旅館」的房間內拿錢給我,之後「上海1996」會叫我將錢放在他指定的公廁或公園,後面就會有其他人拿走,我不清楚「上海1996」的身分等語(見警二卷第81-99頁)。
②於112年3月30日之偵訊中改稱:當時被告向我稱他臨時有事
,要我去幫他收錢,我就前往「御宿汽車旅館中華館」跟A02收錢,收到錢後,我就依照「上海1996」指示,把錢丟在某個公園內,我只有跟A02收過這次錢等語(見偵五卷第100-103頁)。
③於本院113年3月7日準備程序中改稱:當時我跟被告在玩博奕
遊戲,我印象中有依被告的指示去跟A02收過幾次錢,收款的地點是在高雄,收完錢我就回臺中,然後交給被告等語(見金易一卷第418-422頁)。
④於本院115年1月14日審判程序中證稱:因為時間過了很久,
很多部分我都忘記了,我記得我有跟A02收過錢,收到後我就直接把現金帶回臺中,在臺中市中區綠川附近交給被告等語(見金訴緝卷二第149-150頁)。
(2)A02部分①證人A02於111年3月22日之警詢及同日之偵訊中證稱:110年7
月5日那天,被告或林政勳其中1人用telegram群組跟我們說今天的提領區域,我們就各自過去那區,A01在附近的「藏玉汽車旅館」房間內待命,等車手在群組裏PO上提領的金額後,A01再通知車手前往上開旅館交付贓款給她,等A01拿到錢後,就打電話給我,叫我過去「藏玉汽車旅館」的房間內拿錢。我會再將錢交給林政勳、A04其中1人,要是交給A04,就會直接在上開汽車旅館的另外一間房間內交給他,交給林政勳的話,他則會跟我約地方交付款項,但最後我們收到的款項都會統一交給被告,我確定我在110年7月5日有跟A01收款,但110年6月27日、110年7月14日我就不確定等語(見警二卷第209-228頁、偵二卷第163-167頁)。②於本院113年6月18日審判程序中證稱:110年6月27日那天我
有跟A01約在「藏玉汽車旅館」,當天被告也有去那邊,在A01領到錢後,就在該汽車旅館內交給被告,我記得之後的幾次如果被告不在該旅館內,就會由我幫被告拿,但如果被告在的話,就會由A01直接交給被告等語(見金易二卷第517至529頁)。
③於本院115年1月14日審判程序中證稱:當時我在本案詐欺集
團擔任收水,我記得我當時收到款項後,是在「藏玉汽車旅館」交給A04,我記得我在高雄市岡山區收到的款項都是交給A04,我的報酬也是A04交給我的等語(見金訴緝卷二第110-125頁)。
(3)A01部分①證人A01於111年1月25日之警詢同日之偵訊中證稱:本案相關
犯行都是被告用telegram群組跟我們說今天的提領區域,我們就各自過去那個區域,我先在附近的「藏玉汽車旅館」開房間,跟A02一起等車手在群組裏po上提領的金額後,我再通知車手在旅館旁邊的巷子交款給我,我拿到錢之後,再回旅館房間將贓款交給A02,A02會再跟林政勳、A04或被告聯繫交款,但我不會跟A02一起去交款,通常A02會交款給A04,再由A04交款給被告或林政勳,A02也會直接交給被告或林政勳等語(見警二卷第343-360頁、偵三卷第155-157頁)。
②於本院113年6月18日審判程序中以證人身分證稱:110年6月2
7日那天,我有請被告跟A02一起到「藏玉汽車旅館」喝酒,因為我跟被告、A02都認識,我都會邀請他們一起來,當時A04不在,我收款後就直接交給被告,110年7月5日的部分我不太記得了,但當時我跟被告他們都在「藏玉汽車旅館」,我可能是直接交給被告,110年7月14日這次應該也差不多,我記得這幾次A04都沒有在現場等語(見金易二卷第490-509頁)。
③於本院115年1月14日審判程序中證稱:我記得本案中我收到
的錢是交給A02,但有幾次被告跟我們都在「藏玉汽車旅館」,我就直接交給被告,我沒有跟A04對接過等語(見金訴緝卷二第126-139頁)。
3.由上開陳述內容可見,證人A01、A02、A043人在歷次陳述中,對渠等間各次交款經過、交款之對象所為之陳述非但互有出入,且渠等於警、偵、審之歷次陳述更有多處自相矛盾之處,顯見其等上開陳述之信憑性,已有高度疑慮,而難憑採。
4.而經本院核閱卷內現存事證,除證人A01、A02、A043人之證述外,檢察官全未提出任何足以佐證被告確有在「藏玉汽車旅館」或臺中市某處向A04收取詐欺贓款之其他人證、物證,而上開證人對被告參與收款之地點、經過所為之證述內容均彼此矛盾,是依卷內現存事證,甚至全然無從特定被告收取贓款之具體時間、地點究竟為何,是僅憑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已無從特定被告參與上開犯行之具體時間、地點等相關情節,更遑論足以形成被告確有參與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犯行之合理確信,依上開說明,當無從僅憑前開同案共犯片面有疑之不利供述,即遽認被告確有檢察官所指之此部分行為。
5.被告固於本院審理中自承其於110年間,確於本案詐欺集團擔任收水手,並曾有在臺中市向A04收取另案詐欺贓款之情,然詐欺集團之組織龐大、成員眾多,而在集團分工中,同時有多名成員擔綱同一角色者並非罕見,且依A01、A02上開所陳,均可見本案詐欺集團中,除被告外,至少另有林政勳等人亦擔綱收款之角色,且在本案行為前、後,本案詐欺集團之車手亦有多次交付款項予上層成員之情況,已如前述,自難僅憑被告自承其曾有向A04收取另案之詐欺贓款,即當然推論被告確有向A04收受本案詐欺贓款,而無由認定被告確有參與實行本案詐欺取財、洗錢犯行。
七、綜上所述,由卷內之現存物證,僅可推論被告確有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惟無法證明被告有指示廖君豪、劉振緯、蘇子偉、A01、A02、A04等人前往收取如各該附表所示款項,或有向A01、A02、A04收受如各該附表所示款項之參與情形,是檢察官所舉之事證,尚不足認定被告確有參與附表一所示之詐欺、洗錢犯行,被告被訴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均屬不能證明,依前揭說明,自應對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提起公訴,檢察官廖華君、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秀金附表一:本案詐欺被害人受騙及匯款經過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法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1 A0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9時57分許,自稱完美主義居家Peachylife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來電向A05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升級為高級會員,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6月27日20時24分 (2)110年6月27日20時29分 (1)99,985元 (2)23,231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05提出之PEACHY LIFE網頁擷圖及訂單明細共3張(見警一卷第125頁) ⒉A05提出之詐騙電話擷圖3張(見警一卷第125至127頁) ⒊A05提出之交易明細2張(見警一卷第129頁) ⒋鄔麗珠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5至57頁) ⒌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2 A0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20時19分許,自稱天藍小舖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來電向A06佯稱:因先前網路購物訂單設定錯誤,會自動於銀行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7日21時45分 12,992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06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一卷第161頁) ⒉A06提出之詐騙電話紀錄1張(見警一卷第165頁) ⒊鄔麗珠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5至57頁) ⒋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3 A0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6時37分許,自稱護髮產品琳媽工作室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向A07佯稱:因內部疏失誤設經銷商會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6月27日17時16分 (2)110年6月27日17時26分 (1)49,985元 (2)49,985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07提出之匯款明細2張(見警一卷第191至193頁) ⒉A07提出之詐騙電話擷圖4張(見警一卷第193至197頁) ⒊李翊樺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9至61頁) ⒋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4 A0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9時許,自稱福機裝網站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向A08佯稱:因內部會計疏失弄錯款項,可能重複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設定云云,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7日18時32分 2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08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一卷第216頁) ⒉A08提出之詐騙電話擷圖1張(見警一卷第223頁) ⒊劉誌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5至47頁) ⒋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5 A0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9時20分許,自稱臉書化妝品賣家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以LINE語音通話來電向A09佯稱:因先前簽收有誤,其程序上自動下訂一年訂單,將持續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6月27日18時14分 (2)110年6月27日18時15分 (1)49,985元 (2)37,05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09與暱稱「張東來」間LINE對話紀錄2張(見警一卷第243頁) ⒉A09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一卷第245頁) ⒊A09提出之詐騙電話紀錄1張(見警一卷第245頁) ⒋A09提出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存摺封面暨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59至261頁) ⒌劉誌宸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5至47頁) ⒍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6 A2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9時10分許,自稱山武食品電商業者來電向A24佯稱:訂單輸入有誤,若未前去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將扣款云云,致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6月27日21時31分 (2)110年6月27日21時41分 (3)110年6月27日21時43分 (4)110年6月27日21時44分 (5)110年6月27日21時52分 (1)29,989元 (2)10,000元 (3)10,000元 (4)6,123元 (5)17,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24提出之交易明細5張(見警一卷第277頁、第281頁) ⒉A24提出之詐騙電話擷圖3張(見警一卷第279頁) ⒊A24提出之金融卡卡片2張(見警一卷第289頁) ⒋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⒌吳宇傳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5至47頁) 7 A1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4時58分許,自稱購物網站及郵局人員來電向A10佯稱:誤設定為購買其他商品,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6月27日15時30分 29,989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0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一卷第301頁) ⒉A10提出之詐騙電話紀錄1張(見警一卷第301頁) ⒊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⒋張書誠之玉山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49至53頁) 8 A1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6月27日14時45分許,自稱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來電向A11佯稱:因行政人員疏失,誤設按月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 (1)110年6月27日15時27分 (2)110年6月27日15時32分 (3)110年6月27日15時36分 (1)49,985元 (2)22,034元 (3)15,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1提出之交易明細3張(見警一卷第319頁) ⒉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⒊張書誠之玉山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49至53頁) 9 A1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4日19時59分許,自稱萬年東海模型玩具客服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來電向A12佯稱:因下錯訂單,多購21組動畫咒術迴戰商品,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5日18時8分 32,032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2提出之詐騙電話紀錄2張(見警二卷第725至727頁) ⒉A12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二卷第727頁) ⒊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⒋石淑怡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3至1168頁) 10 A1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17時許,佯裝購物網站,撥打電話向A13佯稱:因內部疏失誤設分期付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5日18時45分 49,910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3提出之轉帳紀錄1張(見警二卷第737頁) ⒉A13提出之通話紀錄1張(見警二卷第737頁) ⒊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⒋石淑怡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9至1171頁) 11 A25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2日某時許,佯裝聖克萊爾電商業者及郵局人員,撥打電話向被害人A25佯稱:因會員會費疏失誤設,將按月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5日19時5分 (2)110年7月5日19時23分 (1)29,985元 (2)8,985元 (1)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2)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25提出之交易明細2張(見警二卷第771頁) ⒉A25提出之詐騙來電紀錄4張(見警二卷第773頁) ⒊石淑怡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3至1168頁) ⒋石淑怡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9至1171頁) ⒌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12 A2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18時53分許,佯裝不二緻果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客服來電向A26佯稱:因內部作業疏失,誤設經銷商,將每月扣款5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5日19時20分(起訴書誤載為21分) 21,123元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26提出之交易明細及來電紀錄各1張(見警二卷第793頁) ⒉石淑怡之第一商業銀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3至1168頁) ⒊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13 A14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3日16時56分許,自稱東海模型及富邦銀行客服來電向A14佯稱:因訂購數量有誤,造成匯款數目不對,會傳真給銀行,修改金額,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5日19時34分 (2)110年7月5日19時39分 (1)49,199元 (2)5,91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14提出之詐騙電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各2張(見警二卷第811頁) ⒉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⒊吳元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72至1187頁) 14 A2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21時11分許,佯裝購物網站及銀行客服,撥打電話向A27佯稱:因內部疏失誤設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5日22時1分 (2)110年7月5日22時3分 (3)110年7月5日22時5分 (1)29,989元 (2)29,989元 (3)12,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A27提出之交易明細3張(見警二卷第821至823頁) ⒉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⒊陳慧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88至1198頁) 15 李貞儀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20時40分許,佯裝賣家及銀行客服來電,向李貞儀佯稱:因作業人員疏失,誤設批發商,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設定云云,致李貞儀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 110年7月5日22時7分 15,985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李貞儀提出之匯款明細(見警二卷第847至851頁) ⒉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⒊陳慧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88至1198頁) 16 A16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9時34分許,自稱杜蕾斯保險套公司客服人員及郵局人員來電,向A16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重複下單,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取消訂單云云,致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5日22時17分 (2)110年7月6日0時4分 (1)29,985元 (2)29,985元 (1)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2)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16提出之郵局存簿及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913至917頁) ⒉A16提出之交易明細2張(見警二卷第919頁) ⒊A16提出之電話通聯記錄(見警二卷第925頁) ⒋A16與暱稱「李標萊」間LINE對話紀錄1張(見警二卷第927頁) ⒌吳元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72至1187頁) ⒍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⒎陳慧慈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88至1198頁) 17 A17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5日17時3分許,佯裝銀行客服來電,其向A17佯稱:因業者提出爭議款項,將按月扣款,須操作ATM解除設定云云,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6日0時17分 29,000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⒈A17提出之交易明細1張(見警二卷第953頁) ⒉A17提出之中信金融卡卡(見警二卷第957頁) ⒊A17提出之通話紀錄2張(見警二卷第971至975頁) ⒋A17與暱稱「張東來」間LINE對話紀錄2張(見警二卷第979至981頁) ⒌吳元琮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72至1187頁) ⒍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18 A18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20時4分許,自稱QMOMO網站客服人員及彰化銀行客服來電向A18佯稱:因系統錯誤,誤設高級會員,將扣款12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設定云云,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14日20時4分 (2)110年7月14日20時7分 (3)110年7月14日20時9分 (4)110年7月14日20時18分 (1)9,985元 (2)9,985元 (3)9,985元 (4)2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8提出之交易明細4張(見警二卷第1001至1003頁) ⒉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19 A19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20時4分許,自稱生活倉庫購物網站客服人員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來電向A19佯稱:因系統出錯,誤設高級會員,將每月扣8千多元會費,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20時51分(起訴書誤載為50分) 99,358元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⒈A19提出之中國信託銀行存摺封面(見警二卷第1031頁) ⒉A19提出之通聯記錄及交易明細各1張(見警二卷第1033頁) ⒊江宏謙之中華郵政帳戶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96至1198頁) ⒋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20 A20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20時21分許,自稱FB貨物銷售人員及渣打銀行客服來電,向A20佯稱:因貨到付款簽單有錯,導致作業程序出錯,將按月扣款,須操作網路銀行解除設定云云,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14日21時1分 (2)110年7月14日21時8分 (1)99,123元 (2)49,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99頁) 21 A21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22時許,自稱達爾膚購物網站及國泰世華銀行客服來電向A21佯稱:因內部人員下錯訂單,下成30組,須操作網路銀行或ATM解除設定,取消訂單云云,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21時36分 27,123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A21提出之通話紀錄及交易明細各1張(見警二卷第1069頁) ⒉A21提出之國泰世華銀行交易明細1張(見警二卷第1073頁) ⒊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22 A22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8時許,自稱購物網站賣家及玉山銀行客服來電向A22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批發商,將每月扣款15000元,須操作網路銀行及ATM解除設定云云,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10年7月14日21時47分 (2)110年7月14日21時55分 (1)17,123元 (2)10,985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⒈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23 A23 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7月14日19時10分許,自稱購物網站及中國信託銀行客服來電向A23佯稱:因物流疏失多訂購手機殼,須操作網路銀行取消訂單云云,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將右列款項匯入右列帳戶內。 110年7月14日20時2分 25,005元 (因詐欺集團轉回部分款項給A23,故僅損失8058元)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1、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附表二:廖君豪提領之詐欺贓款一覽表編號 銀行帳戶 提款車手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對應被害人 1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廖君豪 110年6月27日17時27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50,000元 A07 2 110年6月27日17時28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50,000元 3 郵局000-00000000000000號 廖君豪 110年6月27日20時29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60,000元 A05 A06 4 110年6月27日20時31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60,000元 5 110年6月27日20時38分 第一銀行岡山分局(高雄市○○區○○路000號) 3,005元 6 110年6月27日22時13分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13,005元 7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廖君豪 110年6月27日15時33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10 A11 8 110年6月27日15時34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9 110年6月27日15時3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0 110年6月27日15時3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1 110年6月27日15時36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2 110年6月27日15時3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5元 13 110年6月27日15時3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7,005元 14 110年6月27日16時24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5 110年6月27日16時25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3,005元 16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廖君豪 110年6月27日18時24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09 A08 17 110年6月27日18時2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8 110年6月27日18時2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9 110年6月27日18時26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0 110年6月27日18時2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7,000元 21 110年6月27日18時35分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2 110年6月27日18時36分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0元 23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號 廖君豪 110年6月27日22時1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24 24 110年6月27日22時1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5 110年6月27日22時19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26 110年6月27日22時19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5,000元 27 110年6月27日22時58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6,000元附表三:劉振緯提領之詐欺贓款一覽表編號 銀行帳戶 提款車手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對應被害人 1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劉振緯 110年7月5日18時20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12 A25 A26 2 110年7月5日18時21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2,000元 3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劉振緯 110年7月5日18時49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A13 A25 4 110年7月5日18時49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5 110年7月5日18時50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5元 6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 劉振緯 110年7月5日19時10分 兆豐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12 A25 A26 7 110年7月5日19時11分 兆豐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0元 8 110年7月5日19時2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9 110年7月5日19時26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元 10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劉振緯 110年7月5日19時28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5元 A13 A25 11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 劉振緯 110年7月5日19時39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14 12 110年7月5日19時40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3 110年7月5日19時41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5,000元 14 110年7月5日20時17分 華南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5 110年7月5日20時56分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0號) 20,000元 16 110年7月5日20時57分 全家便利商店(高雄市○○區○○路000○0號) 10,000元 17 110年7月5日21時4分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5,000元附表四:蘇子偉提領之詐欺贓款一覽表編號 銀行帳戶 提款車手 領款時間 領款地點 領款金額 (新臺幣) 對應被害人 1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5日22時6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A27 李貞儀 A16 2 110年7月5日22時6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3 110年7月5日22時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4 110年7月5日22時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5 110年7月5日22時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5元 6 110年7月5日22時24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7 110年7月5日22時25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5元 8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6日0時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A16 A17 9 110年7月6日0時9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5,000元 10 110年7月6日0時19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0元 11 110年7月6日0時20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0元 12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14日20時12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A18 A21 A22 A23 13 110年7月14日20時13分 京城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5元 14 110年7月14日20時27分 兆豐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5 110年7月14日20時27分 兆豐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10,005元 16 郵局00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14日20時5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A19 17 110年7月14日20時57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8 110年7月14日20時5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19 110年7月14日20時58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20 110年7月14日20時59分 台北富邦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9,005元 21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14日21時13分 玉山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 50,000元 A20 22 110年7月14日21時14分 玉山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 50,000元 23 110年7月14日21時15分 玉山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號) 49,000元 24 玉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號 蘇子偉 110年7月14日21時41分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20,005元 A18 A21 A22 A23 25 110年7月14日21時42分 第一銀行岡山分行(高雄市○○區○○路000號) 8,005元 26 110年7月14日21時48分 岡山平和路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10,005元 27 110年7月14日21時50分 岡山平和路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17,005元 28 110年7月14日22時5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20,005元 29 110年7月14日22時6分 岡山郵局(高雄市○○區○○路00號) 16,005元附表五:本案相關書、物證一覽表(各被害人受騙、匯款相關之書、物證另列於附表一)編號 犯罪事實 證據出處 1 共通證據 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7月19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65514號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35至47頁) ②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0年7月29日玉山個(集)字第1100052764號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49至53頁) ③鄔麗珠之中華郵政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5至57頁) ④李翊樺之中華郵政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59至61頁) ⑤蘇子偉與暱稱「從小立志當賓拉登」、「泰金888(退水回傭)新人」、「(牛圖案)」「扣小」、「上海1996」「淹大水2021」群組「金城武娛樂(2)舊」間聊天紀錄154張(見警二卷第131至208頁) ⑥第一商業銀行總行110年9月2日一總營集字第96903號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3至1168頁) ⑦石淑怡之中華郵政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69至1171頁) ⑧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0年8月4日中信銀字第110224839185570號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72至1187頁) 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嘉義分行110年8月6日合金嘉義字第1100002712號函暨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88至1198頁) ⑩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93至1195頁) ⑪江宏謙之中華郵政客戶資料、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96至1198頁) ⑫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99頁) ⑬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五隊偵查報告暨通聯記錄(見他一卷第5至11頁) ⑭偵查報告(見他一卷第87至92頁) ⑮雙向通信紀錄及警方智慧分析系統(見他卷卷二第5至13頁) ⑯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第五隊15分隊偵查報告(見他二卷第53至77頁) ⑰劉振緯提領畫面36張(見偵五卷第121至159頁) ⑱蘇子偉提領畫面24張(見偵五卷第161至183頁) ⑲廖君豪提領與交付收水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43張(見警一卷第63至105頁) 2 A04部分 ①110年7月5日藏玉汽車賓館監視器擷圖38張(見警二卷第111至129頁) 3 A02部分 ①110年7月5日藏玉汽車賓館監視器擷圖38張(見警二卷第245至263頁) 4 A01部分 ①劉振緯交付款項給A01之監視器影像擷圖照片(見他卷卷一第61至73頁) ②台灣之星通訊數據上網歷程查詢(見他卷卷一第171至174頁) ③A01之戶籍地與基地台距離(見他卷卷一第175至177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