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金訴字第3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葉彥霆
陳彥辰
詹皇新
陳峻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546號、第2719號、第2767號、第3741號、第4916號、第8298號、第10510號、第10555號、第11655號、第18615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20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34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一、B11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共拾玖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9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二、B12犯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編號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三、B13犯如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示共拾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四、B14犯如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共拾壹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及附表三編號1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
五、B15犯如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及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共拾肆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及附表三編號2至3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犯罪事實B11、B12、B13、B14、B15於民國112年10月間之某時,加入由綽號「無尾熊」、「KXO」、「西瓜」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所組成之三人以上詐欺集團(下稱本案詐欺集團,B11、B12、B13、B14、B15因參與同一犯罪組織所涉犯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其等於本案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犯行均非最先繫屬法院之首罪,而非本案審理範圍),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B11(僅涉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B12(僅涉及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B13(僅涉及如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示犯行)、B14(僅涉及如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所示犯行)、B15(僅涉及如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二「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二「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所示之帳戶,復由其等依「提領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欄所示之分工方式,將提領款項層層轉交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二、B14、B15(僅涉及如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犯行)與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B14、B15於如附表三「收取帳戶時間、地點及方式」欄所示之時間,以所示之方式,收取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後,轉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復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如附表三「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欄所示之方式,對各編號所示之人施行詐術,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如附表三「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匯款各編號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一編號18所示之帳戶,旋由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將上開款項提領一空,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掩飾、隱匿該等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
理 由
一、本案被告B11、B12、B13、B14、B15(下合稱被告5人)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並均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經評議結果,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5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坦承不諱(見偵一卷第51頁至第57頁、第91頁至第99頁、第117頁至第123頁;偵二卷第89頁;偵三卷第311頁;偵八卷第127頁;偵九卷第65頁、第93頁;併他三卷第49頁至第50頁;併偵一卷第25頁至第27頁;審金訴卷第326頁、第363頁;金訴二卷第158頁、第175頁、第277頁至第278頁),且互核一致,核與如附表二、附表三「告訴人」欄所載各告訴人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一、附表
二、附表三「相關書證」欄所載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5人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5人上開犯行,均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法律修正之說明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同種之刑,以最高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最高度相等者,以最低度之較長或較多者為重,同法第35條第2項亦有明定。有期徒刑減輕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則為有期徒刑減輕方法,同法第66條前段規定甚明,而屬「加減例」之一種。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刑法上之「必減」,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刑之幅度),「得減」則以原刑最高度至減輕最低度為刑量,而比較之,此為最高法院統一之見解。故除法定刑上下限範圍外,因適用法定加重減輕事由而形成之處斷刑上下限範圍,亦為有利與否之比較範圍,且應以具體個案分別依照新舊法檢驗,以新舊法運用於該個案之具體結果,定其比較適用之結果。又「法律應綜合比較而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實屬法律適用之一般原則,其應用於刑事實體法之領域,自包含具有垂直性先後時序之新舊法律交替情形,是舊法或新法只得擇其一以全部適用,不允許部分依照舊法規定,部分依照新法規定,此項須遵守嚴格替代原則,乃法律約束力之體現,以確保其確定性等旨,良有以也。至於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服務等易刑處分,因牽涉個案量刑裁量之行使,必須已決定為得以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服務之宣告刑後,方就各該易刑處分部分決定其適用標準,故於決定罪刑之適用時,不列入比較適用之範圍(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72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5人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全文31
條,並自同年0月0日生效(裁判時法),茲比較本案應適用之法律如下:
⑴被告5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而此項規定之性質,形式上固與典型變動原法定本刑界限之「處斷刑」概念暨其形成過程未盡相同,然此等對於法院形成刑罰裁量權所為之限制,已實質影響量刑框架,自應納為新舊法比較事項之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⑵就減刑規定部分,被告5人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
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觀諸修正自白減刑之條件,被告5人行為時法需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則另再設有「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要件,然此均屬法定減輕事由之條件變更,涉及處斷刑之形成,亦同屬法律變更決定罪刑適用時比較之對象。
⑶被告5人各次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均未達新臺幣(下同)
1億元,依其等行為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依裁判時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法定刑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被告5人新舊法比較結果如下:
①被告B11、B12、B13、B15雖均未能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詳後述),惟其等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業如前述,仍有行為時法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且屬「必減」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其等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是就本案具體情形綜合比較,修正前(即行為時法)之洗錢防制法未較有利於其等,應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法)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②被告B14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中均自白洗錢犯行,業
如前述,且未獲有報酬(詳後述),同時符合行為時、裁判時法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且屬「必減」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應以原刑減輕後最高度至減輕後最低度為刑量。經比較結果,其行為時法之處斷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月以上,6年11月以下」,裁判時法之處斷刑範圍則為「有期徒刑3月以上,4年11月以下」,是就本案具體情形綜合比較,修正前(即行為時法)之洗錢防制法未較有利於被告B14,應適用修正後(即裁判時法)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③綜上所述,被告5人均應適用修正後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被告5人所犯法條⒈核被告B11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⒉被告B12就附表二編號3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⒊被告B13就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⒋被告B14就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及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⒌被告B15就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及附表三編號2至3所為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⒍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1205號、臺灣南
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48號移送併辦部分,與本案業經起訴部分(即附表二編號14、20至22所示部分)犯罪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㈢實質上一罪
被告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分別於附表二編號1至4、6至8、11至21、23至26、28至32、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密接時間,有多次向各該告訴人實行詐術使其交付財物之犯行,或各接續為多次取款之行為,均係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而為,所侵害之法益亦屬同一,各行為之獨立性復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裁判上一罪⒈被告B11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⒉被告B12就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
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⒊被告B13就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示犯行,均係以
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⒋被告B14就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及附表三編號1至3
所示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被告B15就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及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
犯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一般洗錢等2罪,各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㈤共同正犯
按共同正犯之間,原不以直接發生犯意聯絡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也不限於事前有所協議,於行為當時,基於相互之認識,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者,亦無礙於共同正犯之成立。經查,被告5人就其等所涉犯行部分,依照本案詐欺集團之指示,各自分工,雖未直接對本案各該告訴人實施詐欺行為,然被告5人上開行為乃係本案詐欺集團遂行犯罪計畫不可或缺之重要環節,被告5人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透過分工合作及互相支援而從事本案犯罪行為,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基此,被告5人就其等所涉犯行部分,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㈥數罪併罰⒈被告B11就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之19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⒉被告B13就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示之10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⒊被告B14就附表二編號19至22、30至32、35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示之11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⒋被告B15就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及附表三編號2至3所示之14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㈦刑之加重事由⒈按被告構成累犯之事實及應加重其刑之事項,均應由檢察官
主張並具體指出證明之方法後,經法院踐行調查、辯論程序,方得作為論以累犯及是否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亦即被告之「累犯事實」,係對被告不利之事項,且基於刑法特別預防之刑事政策,此係被告個人加重刑罰之前提事實,單純為被告特別惡性之評價,與實體公平正義之維護並無直接與密切關聯,尚非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範圍,自應由檢察官負主張及指出證明方法之實質舉證責任。檢察官所提出之相關證據資料,應經嚴格證明程序,即須有證據能力並經合法調查,方能採為裁判基礎。至所謂檢察官應就被告構成累犯事實「具體指出證明方法」,係指檢察官應於法院調查證據時,提出足以證明被告構成累犯事實之前案徒刑執行完畢資料,例如前案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執行函文、執行完畢(含入監執行或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數罪係接續執行或合併執行、有無被撤銷假釋情形)文件等相關執行資料,始足當之;若單純空泛提出被告前案紀錄表,尚難認已具體指出證明方法而謂盡其實質舉證責任(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統一見解後之110年度台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經查,被告B12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
法院以109年度金簡字第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110年2月2日執行完畢等情,業據檢察官提出上開判決、執行指揮書紀錄等資料為證,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見金訴二卷第49頁至第82頁、第285頁至第293頁),請求本院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是被告B12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揆諸前開裁判意旨,本院自得依上開資料作為是否論以累犯及加重其刑之裁判基礎。
⒊本院審酌被告B12前開構成累犯之犯行為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
件,卻再犯本案加重詐欺、一般洗錢罪,侵害他人財產法益,被告B12顯然未能汲取教訓,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未因前案刑罰之執行知所警惕,主觀惡性較重,且本案亦無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所指依法加重最低本刑,而致生不符罪刑相當原則之情形,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㈧刑之減輕事由⒈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得
,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所稱「其犯罪所得」,係指行為人因犯罪而實際取得之個人所得而言;倘行為人並未實際取得個人所得,僅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即合於該條前段減輕其刑規定之要件(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裁定意旨參照)。
⒉被告5人本案所犯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為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之詐欺犯罪,被告5人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均自白犯行,業如前述。又被告B1
1、B12、B13、B15就本案均獲有犯罪所得,惟迄今均未能自動繳交其等犯罪所得(詳後述),自無從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至被告B14於本案則未獲有犯罪所得(詳後述),應依上開規定,就其所犯11罪,均減輕其刑。
⒊被告B14就其所犯一般洗錢犯行部分,既於偵查、本院準備程
序及審判程序中均自白,並未實際取得所得財物一情,已如上述,亦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前段之減刑規定。然因被告B14於本案所犯11罪均係從一重論處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是就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得減刑部分,本院將於量刑時併予審酌(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第4408號判決意旨參照)。
㈨爰以被告5人之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量刑證據與事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⒈被告5人均不思以正當工作謀生立身,竟加入本案詐欺集團,
依指示各自分工為本案各該詐欺行為,使本案詐欺集團得以製造金流斷點,規避查緝,破壞社會秩序及治安,影響國民對社會、人性之信賴感,被告5人所為均殊值非難。
⒉被告5人依其等所為分工情節及參與程度,尚非屬詐欺犯行之
核心角色,暨考量本案各該告訴人遭詐騙金額多寡之法益侵害程度。
⒊被告B11於本案案發前,未曾因犯罪而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被告B12於本案案發前,曾因違反洗錢防制法、加重詐欺、侵占、竊盜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構成累犯之前科不予重複評價);被告B13於本案案發前,曾因恐嚇得利、毀棄損壞、妨害自由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B14於本案案發前,曾因恐嚇得利、毀棄損壞、妨害自由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被告B15於本案案發前,曾因詐欺、妨害性自主、公共危險等案件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素行,有被告5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原金訴二卷第19頁至第136頁)。
⒋被告B11自陳學歷為高中畢業,從事工程工作,每月薪資約3
萬元,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獨自居住;被告B12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餐飲服務員工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已離婚,有2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父親同住;被告B13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機車行師傅工作,每月薪資約4萬2,000元至4萬5,000元,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獨自居住;被告B14學歷為高中肄業,從事洗車場店長及超商店員工作,每月薪資約12萬元,未婚,沒有小孩,入監前與父、母親及胞弟同住;被告B15學歷為國中畢業,從事工地工作,每月薪資約3萬元,已離婚,有1名未成年子女,入監前與祖父、母親、前配偶及小孩同住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見金訴二卷第278頁至第279頁被告5人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
⒌被告5人始終坦承犯行,被告B14並具備前述輕罪即一般洗錢
罪之減刑事由。參以被告B11、B13、B14雖與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惟均未為給付之犯後態度,業據其等陳述在卷(見金訴二卷第161頁至第162頁),並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憑(見金訴一卷第181頁至第182頁)。㈩至被告5人就其等所涉犯行部分,雖均同時構成一般洗錢罪,
然本院綜合上述所敘及之各開量刑事由,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以充分評價被告5人行為之罪責程度,爰均不另行宣告輕罪即一般洗錢罪之併科罰金刑,附此敘明(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不定應執行刑之說明
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而更加妥適(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B11、B13、B14、B15就本案其等所涉犯行,固有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情,然其等除本案外,尚有其他案件在偵查或審理階段,業據其等供陳在卷(見金訴二卷第283頁),並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金訴二卷第19至47頁、第83頁至第136頁),是依上開說明,本院認宜俟其等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另由檢察官聲請裁定為宜,爰不予定其等應執行之刑,附此敘明。
四、沒收㈠洗錢標的⒈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原規定:「犯第14條之罪,其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則將上開沒收規定移列至第25條第1項,並修正為:「犯第19條、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上開洗錢防制法關於沒收之規定,為刑法關於沒收之特別規定,是本案沒收部分,應逕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規定。
⒉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固採義務沒收原則,惟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刑法施行法相關沒收條文,已將沒收制度定性為「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獨立法律效果,並為所有刑事普通法及刑事特別法之總則性規定,則刑法總則關於沒收之規定,因屬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於不牴觸特別法之情形下,關於比例原則及過度禁止原則之規定,如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定關於沒收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而得不宣告沒收或酌減之規定,並不排除在適用特別法之外,俾賦予法官在個案情節上,得審酌宣告沒收是否有不合理或不妥當之情形,以資衡平。基此,本案雖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沒收規定,自仍可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審酌是否宣告沒收或酌減之。
⒊經查,被告5人依本案詐欺集團指示各自分工,將詐欺所得款
項層層轉交至本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隱匿詐騙款項之去向,該款項固為被告5人於本案所掩飾之洗錢財物,本應全數依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然被告5人既已將本案所收取之款項,轉交與本案詐欺集團,被告5人均對於上開款項即無事實上之管理、處分權限,若對被告5人宣告沒收上開款項,顯有過苛之虞,故均不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
㈡犯罪所得
被告B11、B12、B13、B15就其等所涉犯行,分別獲有報酬7,770元(即附表二編號1至19所示犯行之提領金額1%)、1,490元(即附表二編號3所示犯行之提領金額1%)、3,820元(即附表二編號19、23至29、33至34所示犯行之提領金額1%)、5,380元(即附表二編號19至27、30至32所示犯行之提領金額1%)等情,業據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供稱在卷(見金訴二卷第160頁至第161頁),是上開報酬既為其等就各該犯行所獲取,自屬其等各該犯行之犯罪所得,且迄今均未據繳回犯罪所得,有本院收費處答詢表在卷可憑。基此,上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發還被害人,且無過苛調節條款之適用,縱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於其等所犯各罪主文欄中,依比例分別宣告沒收(如提領金額同時涉及多數告訴人,則平均分配),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B14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供稱:伊沒有收到報酬等語(見金訴二卷第160頁),卷內亦無證據證明被告B14本案尚有獲取報酬,堪認被告B14就此部分並未實際取得報酬,自無從宣告沒收、追徵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嚴維德提起公訴,檢察官童志曜、劉景仁移送併辦,檢察官曾馨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本案所涉相關帳戶編號 帳戶 相關書證 1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張瓊云郵局帳戶) *張瓊云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67頁至第75頁) 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怡伶郵局帳戶) *卓怡伶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77頁至第81頁) 3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卓怡伶一銀帳戶) *卓怡伶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83頁至第86頁)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孫張飼郵局帳戶) *孫張飼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87頁至第90頁) 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郭雅惠郵局帳戶) *郭雅惠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91頁至第94頁) 6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志嘉兆豐帳戶) *黃志嘉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7頁;他二卷第7頁) 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 *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3頁;他二卷第13頁) 8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胡氏娥一銀帳戶) *胡氏娥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9頁;他二卷第9頁) 9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下稱蕭文榮臺銀帳戶) *蕭文榮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1頁;他二卷第11頁) 10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下稱陳重吉一銀帳戶) *陳重吉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5頁;他二卷第15頁) 11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下稱杜雅涵華南帳戶) *杜雅涵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頁) 12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下稱洪鈞豪華南帳戶) *洪鈞豪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2頁) 13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下稱洪雅棋合庫帳戶) *洪雅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7頁) 14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何秀怡中信帳戶) *何秀怡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8頁至第41頁;警十卷第21頁至第24頁) 1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蔡震東國泰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2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223733號函所附蔡震東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見警七卷第161頁至第169頁) 16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柯筠卿玉山帳戶)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2499號函所附柯筠卿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17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黃湘媛中信帳戶) *黃湘媛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29頁至第31頁) 18 台新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吳蘋如台新帳戶) *吳蘋如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64頁至第66頁)
【附表二】本案犯行一覽表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被告提領時間、地點、方式及金額(新臺幣) 主 文 相關書證 1 A01 (見警一卷第157頁至第159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1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0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張瓊云郵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2時4分許、2萬5,983元 統一超商文萊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2日12時2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2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23分許,提領6,000元(含附表二編號2A02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4萬6,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瓊云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67頁至第75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21頁) *告訴人A01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72頁) *告訴人A0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一卷第169頁至第172頁) *告訴人A0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170頁) *告訴人A01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見警一卷第170頁)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平鎮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61頁至第167頁) 2 A02 (見警一卷第173頁至第174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2佯稱:可販賣筆記型電腦等語,致A0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張瓊云郵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2時18分許、2萬元 統一超商文萊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2日12時2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2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23分許,提領6,000元(含附表二編號1A01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4萬6,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張瓊云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67頁至第75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21頁) *告訴人A02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183頁) *告訴人A0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一卷第185頁至第186頁) *告訴人A02提供之本案詐欺集團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一卷第183頁至第184頁、第186頁至第187頁) *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太昌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75頁至第181頁) 3 A03 (見警一卷第189頁至第191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3佯稱: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認證蝦皮賣場等語,致A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卓怡伶郵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2時32分許、14萬9,983元 全家超商高雄孟子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2於112年10月2日12時38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39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39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9,000元 被告B11負責交付提款卡予上開被告及負責收水 【共提領14萬9,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2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卓怡伶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77頁至第8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99頁) *告訴人A03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03頁) *告訴人A03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一卷第201頁至第202頁) *告訴人A03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03頁至第204頁) *告訴人A03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及相關資訊、購物平台蝦皮賣場頁面擷圖(見警一卷第204頁) *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永樂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193頁至第199頁) 4 A04 (見警一卷第205頁至第20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4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始能解決等語,致A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卓怡伶一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2時56分許、4萬9,970元 ②112年10月2日12時59分許、4萬9,970元 統一超商生態園區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2日13時5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6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7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9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9分許,提領1萬9,000元 【共提領9萬9,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卓怡伶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83頁至第86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告訴人A04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17頁至第219頁) *告訴人A04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17頁) *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麥寮分駐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209頁至第215頁) 5 A05 (見警一卷第225頁至第231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5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帳戶驗證始能解決等語,致A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孫張飼郵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3時7分許、1萬6,985元 統一超商生態園區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2日13時11分許,提領1萬7,000元 【共提領1萬7,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孫張飼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87頁至第90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09頁至第113頁) *告訴人A05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47頁) *告訴人A05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41頁至第246頁、第250頁至第259頁) *告訴人A05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41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233頁至第239頁) 6 A06 (見警一卷第263頁至第265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6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郭雅惠郵局帳戶 ①112年10月2日13時46分許、4萬9,982元 OK超商高雄立大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2日13時51分許,提領2萬元;同112年10月2日13時5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52分許,提領1萬元 【共提領5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郭雅惠郵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91頁至第94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13頁至第115頁) *告訴人A06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一卷第273頁) *告訴人A06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74頁至第275頁) *告訴人A06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一卷第275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昌平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一卷第267頁至第271頁) 7 A07 (見警八卷第53頁至第54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7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0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黃志嘉兆豐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1分許、1萬0,123元 ②112年10月6日12時3分許、4,989元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5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6分許,提領6,000元(含附表二編號8A08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2萬6,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志嘉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7頁;他二卷第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一卷第118頁) *告訴人A07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72頁) *告訴人A07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69頁至第71頁、第73頁至第7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霧峰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31頁至第134頁;他二卷第63頁至第67頁) 8 A08 (見警八卷第55頁至第5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8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黃志嘉兆豐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1分許、1萬1,030元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5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6分許,提領6,000元(含附表二編號7A07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2萬6,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志嘉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7頁;他二卷第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18頁) *告訴人A08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89頁) *告訴人A08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翻拍畫面(見他二卷第84頁至第88頁) *告訴人A08提供賣貨便訂單明細翻拍畫面(見他二卷第89頁至第90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35頁至第137頁;他二卷第79頁至第82頁) 9 A09 (見警八卷第59頁至第60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09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0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黃志嘉兆豐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9分許、1萬6,987元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15分許,提領1萬7,000元 【共提領1萬7,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志嘉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7頁;他二卷第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18頁) *告訴人A09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01頁) *告訴人A09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01頁) *告訴人A09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01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西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39頁至第141頁;他二卷第95頁至第100頁) 10 A10 (見警八卷第61頁至第64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0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黃志嘉兆豐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18分許、1萬3,689元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23分許,提領1萬3,000元 【共提領1萬3,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黃志嘉兆豐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7頁;他二卷第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19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勢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43頁至第145頁;他二卷第103頁至第106頁) 11 A11 (見警八卷第49頁至第51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1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31分許、2萬7,985元 高雄銀行總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3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5分許,提領1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2A12、編號18A18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9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胡氏娥一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33分許、7,123元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41分許,提領7,000元;同日11時41分許,提領1,000元 【共提領8,000元】 *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3頁;他二卷第13頁) *胡氏娥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9頁;他二卷第9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17頁、第125頁至第126頁) *告訴人A11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59頁) *告訴人A1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60頁至第61頁) *告訴人A1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59頁) *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長榮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53頁至第155頁;他二卷第55頁至第57頁) 12 A12 (見警八卷第45頁至第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2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26分許、2萬1,983元 高雄銀行總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3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5分許,提領1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1A11、編號18A18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9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⑵胡氏娥一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42分許、5,089元 高雄銀行總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59分許,提領2,000元 【共提領2,000元】 *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3頁;他二卷第13頁) *胡氏娥一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09頁;他二卷第9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3頁、第125頁至第126頁) *告訴人A12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51頁) *告訴人A1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52頁至第53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二重埔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47頁至第152頁;他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13 A13 (見警八卷第65頁至第66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3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蕭文榮臺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31分許、4萬9,986元 ②112年10月6日12時45分許、8,907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4A14、編號15A15、編號16A16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12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51分許,提領8,000元;同日12時57分許,提領1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16A16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2萬2,000元】 *蕭文榮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1頁;他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0頁) *告訴人蕭啓甫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11頁) *告訴人蕭啓甫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11頁至第113頁) *告訴人蕭啓甫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11頁) *雲林縣政府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57頁至第160頁;他二卷第107頁至第109頁) 14 A14 (見警八卷第67頁至第71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4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匯款始能販賣商品等語,致A1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蕭文榮臺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35分許、2萬9,985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3蕭啓甫、編號15A15、編號16A16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12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文榮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1頁;他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0頁) *告訴人A14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19頁至第121頁)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興龍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65頁至第167頁;他二卷第115頁至第117頁) 15 A15 (見警八卷第77頁至第7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5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蕭文榮臺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41分許、2萬7,108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3蕭啓甫、編號14A14、編號16A16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12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蕭文榮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1頁;他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0頁) *告訴人A15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37頁至第138頁) *告訴人A15提供之本案詐欺集團使用之社群軟體FACEBOOK個人檔案擷圖(見他二卷第137頁) *苗栗縣政府警察局頭份分局頭份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61頁至第163頁;他二卷第133頁至第135頁) 16 A16 (見警八卷第73頁至第76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6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蕭文榮臺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1萬2,123元 ②112年10月6日12時53分許、1萬4,040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4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2時43分許,提領2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3蕭啓甫、編號14A14、編號15A15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12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統一超商富慶門市ATM (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2時51分許,提領8,000元;同日12時57分許,提領1萬4,000元(含附表二編號13蕭啓甫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2萬2,000元】 *蕭文榮臺銀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1頁;他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0頁至第121頁) *告訴人A16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27頁至第129頁) *告訴人A16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28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仁化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69頁至第172頁;他二卷第123頁至第125頁) 17 A17 (見警八卷第37頁至第42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7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1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5分許、2萬9,985元 ②112年10月6日11時8分許、3萬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1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11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12分許,提領2萬元 【共提領6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3頁;他二卷第13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3頁至第124頁) *告訴人A17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29頁至第31頁、第32頁至第34頁) *告訴人A17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31頁至第32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73頁至第176頁;他二卷第19頁至第20頁) 18 A18 (見警八卷第43頁至第44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8佯稱:賣貨便無法下單,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始能解決等語,致A1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1時30分許、4萬0,103元 高雄銀行總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1於112年10月6日11時32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1時35分許,提領1萬元(含附表二編號11A11、編號12A12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9萬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VONG CONG VAY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3頁;他二卷第13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5頁至第126頁) *告訴人A18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39頁) *告訴人A18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文字檔及相關資訊擷圖(見他二卷第40頁至第45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頂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77頁至第179頁;他二卷第35頁至第37頁) 19 A19 (見警八卷第79頁至第80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19佯稱:旋轉賣場欲需依指示操作解除停權等語,致A1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陳重吉一銀帳戶 ①112年10月6日14時34分許、4萬9,985元 統一超商博正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3、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6日14時4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4時4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4時45分許,提領1萬8,000元 被告B11負責交付提款卡予上開被告及負責收水 【共提領5萬8,000元】 B11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重吉一銀帳戶交易明細(見警八卷第115頁;他二卷第15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八卷第127頁至第128頁) *告訴人A19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他二卷第145頁) *告訴人A19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見他二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湖口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八卷第181頁至第183頁;他二卷第139頁至第141頁) 20 A20 (見警二卷第16頁至第20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0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杜雅涵華南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3萬2,997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3,000元 【共提領3萬3,000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杜雅涵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13頁) *告訴人A20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15頁)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21頁至第25頁、第27頁至第28頁) 21 A21 (見警二卷第30頁至第32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1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杜雅涵華南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4萬9,985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1萬元 【共提領5萬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杜雅涵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二卷第13頁至第13之1頁) *告訴人A21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29頁) *告訴人A21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44頁) *告訴人A2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42頁至第43頁) *告訴人A2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42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33頁至第41頁、第45頁至第46頁) 22 A22 (見警二卷第50頁、第52頁至第57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2佯稱:旋轉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2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杜雅涵華南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1萬8,000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提領1萬7,000元 【共提領1萬7,000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杜雅涵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頁) *告訴人A22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47頁至第49頁) *告訴人A22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73頁、第80頁至第83頁) *告訴人A22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二卷第84頁至第86頁) *告訴人A22提供之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擷圖(見警二卷第87頁) *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莒光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58頁至第72頁、第74頁至第79頁、第88頁至第89頁) 23 A23 (見警二卷第91頁至第93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3佯稱:旋轉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洪鈞豪華南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4萬9,987元 ②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3萬7,123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3、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7,000元 【共提領8萬7,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鈞豪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2頁) *告訴人A23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90頁) *告訴人A23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00頁、第103頁) *告訴人A23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二卷第99頁、第101頁至第102頁) *基隆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碇內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94頁至第98頁、第104頁) 24 A24 (見警二卷第106頁至第109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4佯稱:臉書賣場訂單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始能解決等語,致A2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洪鈞豪華南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8,123元 ②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3,012元 高雄銀行北高雄分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告B13、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8,000元、3,000元 【共提領1萬1,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鈞豪華南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2頁) *告訴人劉芷蓉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二卷第105頁) *告訴人劉芷蓉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115頁、第117頁) *告訴人劉芷蓉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二卷第116頁至第11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二卷第110頁至第114頁、第119頁至第120頁) 25 A25 (見警三卷第43頁至第44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5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洪雅棋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3萬4,063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3、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1萬4,000元 【共提領3萬4,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雅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三卷第22頁) *告訴人A25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42頁) *告訴人A25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二卷第51頁) *告訴人A25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49頁至第50頁) *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竹北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45頁至第48頁、第52頁) 26 A26 (見警三卷第54頁至第56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6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洪雅棋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4萬9,983元 ②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4萬9,982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3、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接續提領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2萬元 【共提領10萬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雅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三卷第23頁) *告訴人A26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53頁) *告訴人A26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64頁至第65頁) *告訴人A26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61頁至第64頁) *南投縣政府警察局竹田分局竹田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57頁至第60頁、第68頁) 27 A27 (見警三卷第70頁至第72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7佯稱:賣場訂單凍結,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始能解決等語,致A27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洪雅棋合庫帳戶 ①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6,985元 新莊高中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3、B15共同於112年10月8日之某時許,提領7,000元 【共提領7,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洪雅棋合庫帳戶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7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三卷第24頁) *告訴人A27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69頁) *告訴人A27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78頁) *告訴人A27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通聯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三卷第77頁至第78頁) *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青草湖派出所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73頁至第76頁、第79頁) 28 A28 (見警三卷第144頁至第147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8佯稱:蝦皮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何秀怡中信帳戶 ①112年10月17日13時43分許、3萬0,086元 全家超商高雄華山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告B13於112年10月17日13時45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46分許,提領1萬元;同日13時47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48分許,提領1,000元(含附表二編號29A29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5萬1,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秀怡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8頁至第41頁;警十卷第21頁至第24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三卷第25頁至第26頁) *告訴人A28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143頁) *告訴人A28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151頁) *告訴人A28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三卷第152頁至第153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148頁至第150頁、第154頁至第155頁) 29 A29 (見警三卷第158頁至第159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29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A29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何秀怡中信帳戶 ①112年10月17日13時43分許、9,989元 ②112年10月17日13時46分許、9,989元 全家超商高雄華山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0號) 被告B13於112年10月17日13時45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46分許,提領1萬元;同日13時47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3時48分許,提領1,000元(含附表二編號28A28匯入之款項) 【共提領5萬1,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秀怡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8頁至第41頁;警十卷第21頁至第24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三卷第25頁至第26頁) *告訴人A29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157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卷第160頁至第166頁) 30 A30 (見偵七卷第87頁至第8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30佯稱:有一筆異常交易,需依指示操作始能解決等語,致A30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蔡震東國泰帳戶 ①112年10月11日17時48分許、4萬0,012元 萊爾富超商高市高梓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11日17時53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7時54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7時55分許,提領1,000元 【共提領4萬1,000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壹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112年12月29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223733號函所附蔡震東國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及對帳單(見警七卷第161頁至第169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七卷第69頁、第73頁) *告訴人A30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偵七卷第97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社后派出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偵七卷第85頁、第89頁至第94頁) 31 A31 (見警七卷第100頁至第110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A31佯稱:系統後台被駭客攻擊,信用卡可能遭盜刷,需核對後台資料等語,致A3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柯筠卿玉山帳戶 ①112年10月11日19時46分許、4萬9,986元 ②112年10月11日19時47分許、3萬1,932元 萊爾富超商高市高梓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11日19時47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9時48分許,提領2萬元 【共提領4萬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楠梓區公所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11日19時49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9時50分許,提領2萬元;同日19時50分許,提領2,000元 【共提領4萬2,000元】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2499號函所附柯筠卿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七卷第71頁、第73頁至第75頁) *告訴人A31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26頁至第128頁、第130頁、第132頁) *告訴人A31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七卷第128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康樂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七卷第99頁、第104頁、第111頁、第114頁至第124頁、第129頁、第133頁至第136頁) 32 B1 (見警七卷第143頁至第145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B1佯稱:先前訂票金額及程序上有疏失,需完成相關程序進行取消等語,致B1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柯筠卿玉山帳戶 ①112年10月11日19時51分許、1萬3,790元 ②112年10月11日19時54分許、3,658元 楠梓區公所高雄銀行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4、B15共同於112年10月11日19時55分許,提領1萬3,000元;同日19時56分許,提領5,000元 【共提領1萬8,000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玉山銀行集中管理部113年1月10日玉山個(集)字第1130002499號函所附柯筠卿玉山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55頁至第159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七卷第71頁、第75頁) *告訴人B1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七卷第153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深坑分駐所陳報單、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七卷第139頁至第141頁、第147頁至第149頁) 33 廖啟志 (見警三卷第168頁至第169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廖啟志佯稱:臉書賣場需依指示操作轉帳始能認證等語,致廖啟志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何秀怡中信帳戶 ①112年10月17日14時4分許、4,985元 全家超商高雄孟子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3於112年10月17日14時14分許,提領5,000元 【共提領5,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秀怡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8頁至第41頁;警十卷第21頁至第24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四卷第27頁至第28頁) *告訴人廖啟志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167頁) *告訴人廖啟志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173頁至第175頁) *告訴人廖啟志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183頁至第185頁) *告訴人廖啟志與本案詐欺集團間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三卷第176頁)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竹圍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170頁至第172頁、第186頁至第187頁) 34 B03 (見警三卷第117頁至第11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B03佯稱:賣貨便下單未完成,需依指示匯款始能解決等語,致B03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何秀怡中信帳戶 ①112年10月17日13時6分許、2萬9,986元 統一超商亞新門市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 被告B13於112年10月17日13時11分許,提領2萬9,000元 【共提領2萬9,000元】 B13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何秀怡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28頁至第41頁;警十卷第21頁至第24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十卷第17頁至第19頁) *告訴人B03匯款帳戶個資檢視(見警三卷第116頁) *告訴人B03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三卷第122頁、第124頁) *告訴人B03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卷第125頁至第127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新化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三卷第119頁至第121頁、第128頁至第129頁) 35 B04 (見警五卷第7頁至第12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B04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B04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黃湘媛中信帳戶 ①112年12月13日20時2分許、2萬9,985元 全家超商高雄孟子店ATM (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 被告B14於112年12月13日20時14分許,提領2萬元 【共提領2萬元】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黃湘媛中信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29頁至第31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五卷第25頁至第27頁) *告訴人B04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五卷第19頁) *告訴人B04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五卷第20頁至第21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大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五卷第13頁至第15頁)【附表三】編號 告訴人 詐欺實施時間及方式 匯入帳戶、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被告收取帳戶時間、地點及方式 主 文 相關書證 1 B05 (見警六卷第38頁至第39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B05佯稱:資料外洩,需依指示操作提款機轉帳始能解決等語,致B05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吳蘋如台新帳戶 ①112年12月17日21時27分許、2萬9,987元 ②112年12月17日21時33分許、2萬9,985元 ③112年12月17日21時49分許、3萬元 112年12月17日14時39分許,由被告B15(所涉犯行,由本院另為免訴諭知)搭載被告B14至統一超商勝利門市(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由被告B14下車領取包裹。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吳蘋如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64頁至第66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六卷第9頁至第11頁) *告訴人B05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九卷第62頁至第67頁) *告訴人B05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通聯紀錄擷圖(見警九卷第62頁)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神岡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六卷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至第42頁) 2 B06 (見警六卷第45頁至第48頁) 詐欺集團成員向B06佯稱:賣貨便需依指示操作認證等語,致B06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吳蘋如台新帳戶 ①112年12月17日22時34分許、3萬4,017元 112年12月17日14時39分許,由被告B15搭載被告B14至統一超商勝利門市(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由被告B14下車領取包裹。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吳蘋如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64頁至第66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六卷第9頁至第11頁) *告訴人B06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九卷第81頁至第82頁) *告訴人B06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及相關資訊擷圖(見警九卷第76頁至第80頁)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六卷第43頁至第44頁、第49頁) 3 B08 (見警六卷第60頁至第62頁) 詐欺集團成員佯裝B08之同事向B08佯稱:需借款等語,致B08陷於錯誤,而依指示為右列匯款。 ⑴吳蘋如台新帳戶 ①112年12月17日22時31分許、7,000元 112年12月17日14時39分許,被告B15搭載被告B14至統一超商勝利門市(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由被告B14下車領取包裹。 B14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B15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吳蘋如台新帳戶客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見警六卷第64頁至第66頁) *監視器影像翻拍畫面(見警六卷第9頁至第11頁) *告訴人B08提供之轉帳交易明細(見警九卷第104頁) *告訴人B08與本案詐欺集團間對話紀錄擷圖(見警九卷第103頁) *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民意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見警六卷第58頁至第59頁、第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