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27號原 告 許燦輝被 告 姜棨天
邱聖程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190號判決有罪在案。
惟因本件民事請求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請求同案被告韋泉甫損害賠償部分,嗣審結後再行依法處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法 官 方佳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晏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