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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10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1046號原 告 魏郁誠 (年籍詳卷)被 告 畢哲維 (年籍詳卷)

緯航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李金龍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4年度易字第72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畢哲維等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魏郁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凱翔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