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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52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252號原 告 品誠生活居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怜雅訴訟代理人 蔡乃修律師被 告 威通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汪之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114年度易字第9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謝智茵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