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17號原 告 孫清義
孫宗全孫美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譽珅律師被 告 NGUYEN THI DUNG(中文名:阮氏蓉)
陳盈妃安家護理之家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蕭宜蘭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訴字第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