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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被 告 A2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22號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針對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針對刑事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及公訴不受理部分,則另由本院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姚怡菁

法 官 馮寧萱法 官 李怡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宛庭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