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44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447號原 告 畢瑞琪被 告 王淑玲上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 年度易字第1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關於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所示面積一點九七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如未拆除,應容忍原告自行拆除,並給付拆除費用,及給付無權占有此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

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王淑玲因竊佔案件,經原告畢瑞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告請求被告將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1.97平方公尺拆除騰空返還土地與原告,如未拆除,應容忍原告自行拆除,並給付拆除費用,及給付無權占有此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至原告請求被告拆除騰空返還逾上揭如附圖編號A 所示面積之土地,及給付無權占有逾此部分土地之不當得利部分,非本裁定移送民事庭審判之範圍,由本院另行判決,併予指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霈瑄附圖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