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4年度附民字第541號原 告 唐美玲 (年籍詳卷)被 告 董政偉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4年度易字第2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見本院卷第3至7頁)。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任何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照立法本旨,乃包含檢察官起訴單一案件之一部經法院認定為無罪,惟因與經認定有罪部分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而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無罪諭知之情形在內。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易字第201號審理後,就原告主張其受害部分,認為被告此部分之犯罪事實應屬不能證明,惟因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與被告經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揆諸前開說明,就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