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55號原 告 陳娣嫻被 告 崔冠濠
蔡祥維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112年度自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又刑事部分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自字第4號為無罪諭知在案,然經原告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有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為憑(附民狀第7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許博鈞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