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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8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附民字第825號原 告 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屏東分署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被 告 游佳涔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114年度訴字第9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紝瑜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