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張嘉雯 (住居所詳卷)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葉彥霆
陳彥辰
詹皇新
陳峻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葉彥霆、陳彥辰、詹皇新、陳峻良雖非本件刑事案件針對原告部分之被告,但其等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