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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4 年附民字第 9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張嘉雯 (住居所詳卷)被 告 潘峻益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葉彥霆

陳彥辰

詹皇新

陳峻良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金訴字第3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被告葉彥霆、陳彥辰、詹皇新、陳峻良雖非本件刑事案件針對原告部分之被告,但其等為民法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民法第185條),是原告對其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部分,應亦屬合法。而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洪欣昇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