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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附民字第 73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上附民字第73號原 告 林思妤 (年籍詳卷)訴訟代理人 王德忠 (年籍詳卷)被 告 廖銘宏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4年度簡上字第25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廖銘宏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思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毛妍懿

法 官 陳凱翔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