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13號上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益發
邱柏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電信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橋頭簡易庭114年度簡字第647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2008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王益發、邱柏堯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5年5月29日宣判。
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皓
法 官 方佳蓮法 官 呂典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