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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上字第 4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簡上字第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高偵瑋選任辯護人 張鎧銘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9月23日114年度簡字第1303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4年度偵字第2478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法官孫文玲」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俞璇」。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關於法官姓名欄「法官孫文玲」之記載,與原本「法官陳俞璇」之記載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爰依前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瑋珍

法 官 陳俞璇法 官 洪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明惠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