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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10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原 告 林進生被 告 吳威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5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