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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附民字第 37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75號原 告 莊○婷 (住址詳卷)被 告 宋兆民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簡字第189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被告宋兆民因115年度簡附民字第3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莊○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洪舒芸法 官 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甄智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6-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