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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43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43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宏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林宏偉犯侵占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或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宏碁筆記型電腦1台(型號:X55C)」之

記載,更正為「型號:X55C之宏碁筆記型電腦1台、有線滑鼠1個、充電線1條、電視線轉接頭10枚、電腦隨身包1個(以下合稱本案電腦設備)」。㈡犯罪事實欄一第5行「將筆記型電腦侵占入己」之記載,更正為「將本案電腦設備侵占入己」。

㈢證據部分補充「告訴人蔡睿廷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高雄市

左營區公所函、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陳述狀」、「被告林宏偉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下述量刑證據與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㈠被告所侵占本案電腦設備之價值及侵占期間。

㈡被告犯後於偵查及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並與告訴人蔡睿廷達

成調解,雖給付賠償金之時點已逾調解筆錄所定之期限,然對於告訴人所受損害已稍有填補,有前述刑事陳述狀可佐。㈢被告於本案案發前,未有因故意犯罪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前科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審易卷第11頁)。

㈣被告自述之智識程度及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審易卷第7

3頁被告於本院審判程序所述)。

四、緩刑之說明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被告紀錄表附卷可參,本次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惟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且已與告訴人達成調解並給付完畢,告訴人並請求法院對被告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之宣告等語,有前述本院調解筆錄存卷可查,是本院認被告經此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是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五、被告所侵占之本案電腦設備固為其本案犯罪所得,然此業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當庭返還與告訴人,並經告訴人確認無誤而收受,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佐(審易卷第72頁)可佐,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本案改行簡易程序前由檢察官莊承頻提起公訴,檢察官余晨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林昱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文彤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為求簡潔,附件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予以刪除】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4年度調偵緝字第11號被 告 林宏偉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宏偉與蔡睿廷為前同事,林宏偉於民國113年6月9日22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號泓大科技有限公司,向蔡睿廷借用宏碁筆記型電腦1台(型號:X55C)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侵占犯意,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筆記型電腦侵占入己,拒不歸還予蔡睿廷,並斷絕與蔡睿廷之聯繫。

二、案經蔡睿廷訴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林宏偉於偵查之供述 證明被告有於上開時間向告訴人借筆記型電腦,筆電尚未歸還。 2 證人即告訴人蔡睿廷於警詢之證述、被告與告訴人LINE對話截圖 證明告訴人於113年6月18日聯繫被告,要求歸還筆電,被告回覆要將筆電拿去公司歸還給告訴人,嗣後卻未歸還。

二、核被告林宏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嫌。又被告侵占之筆記型電腦,屬被告之犯罪所得,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檢 察 官 莊承頻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子敬

裁判案由:侵占
裁判日期:2026-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