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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50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50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洪柏揚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3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洪柏揚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柏揚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蘇恒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396號被 告 洪柏揚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柏揚明知其係民國90年次之役齡男子,依法應受常備兵徵集,竟意圖避免徵集,於112年1月1日以短期觀光為由,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核准出境,每次最長不得逾4個月,是其應於112年5月1日前返國,惟竟逾期未歸,經高雄市內門區公所(下稱內門區公所)於112年6月21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函文以郵務送達洪柏揚原戶籍地及其父親洪滙敬、祖母洪李麗華,請家屬協助轉知洪柏揚返國,惟催告期滿仍未返國,而前開時間屆滿後,內門區公所於112年10月25日復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函文採公示送達,同時併郵務送達洪柏揚原戶籍地及其父親洪匯敬、祖母洪李麗華,請家屬協助轉知洪柏揚返國,然期滿仍未返國。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柏揚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高雄市內門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移民署入出境資料、役男出境申請資料、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系統申請畫面、高雄市內門區公所112年6月21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影本、高雄市112年8月3日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e0181梯次徵集令、高雄市兵役處112年8月15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204038400號函暨陸軍步兵一0一旅軍事訓練181梯徵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影本、高雄市112年10月12日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第e0185梯次徵集令、高雄市兵役處112年10月18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270990500號函及其附件影本、高雄市內門區公所112年10月2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及送達證書、高雄市內門區公所112年10月25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及張貼公布欄照片、內政部役政署108年10月3日役署徵字第1081004042號函釋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於出國前確知悉役齡男子身分及受核准出境期限,且經家人通知高雄市內門區公所催告及徵集等有關事項後,猶仍滯留柬埔寨工作,主觀上顯有避免徵集意圖,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檢 察 官 蘇 恒 毅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6-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