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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12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2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庭誼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庭誼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2行到職日期更正為「民國112年6月20日」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庭誼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規定,而應

以同法第64條第2項之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論處。

㈡爰審酌被告為牟私利,非法媒介外籍移工在臺為他人工作,

助長外國人在臺灣非法打工之風氣,妨害我國主管機關對於外國人在臺工作之管理,及移工於我國合法就業之機會及權益,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本案遭查獲非法媒介外國人為他人工作之人數為1人,非法工作之期間、所獲利益多寡,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兼考量被告有如法院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暨其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非法媒介移工在臺為他人工作而獲有新臺幣2萬5千元之費用等情,業據被告於偵訊時供承在卷(他字第5552號卷第13至15頁),是上開金額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内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鍾葦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45條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45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45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398號被 告 林庭誼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庭誼從事人力仲介工作多年,明知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緣其於民國112年5月1日至113年5月9日間曾任職於吉將人力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吉將公司),吉將公司曾於112年11月3日,依法媒介印尼籍人士FITRI EMAMA LINI(下稱莉妮)從事看護工作,林庭誼因故知悉莉妮之原雇主死亡而即將終止聘僱關係,自113年5月6日起將處於轉換雇主期間,竟基於意圖營利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犯意,於113年4月19日起,私下媒介莉妮至高雄市○○區○○路00○0號照顧翁慈穗之婆婆呂玉雲,並自該時起在該址從事看護工作,林庭誼並向翁慈穗收取新臺幣25,000元之仲介費用。

嗣因莉妮於114年3月19日向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下稱高市勞工局)申訴表示雇主常誣賴自己偷錢、而且仲介未經其同意扣留護照、居留證等情,經勞工局發覺其所通報之雇主與原雇主不符,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市勞工局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中供承不諱,核與證人翁慈穗、巫尚融於移民署專勤隊、警詢中之證述;證人莉妮、陳建成於高市勞工局訪談中所述情形相符,並有勞工動態查詢系統結果、外國人查察暨諮詢管理系統、吉將公司提供之原勞動契約影本、陳述書等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64條第2項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鍾葦怡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裁判日期:2026-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