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6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許清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毒偵字第23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許清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餘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至第10行「嗣因葉同漢為毒品列管人口,
經警通知其到案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更正為「嗣因許清進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其到案並經其同意於同年月29日16時45分許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㈡新增證據「自願受採尿同意書」。
二、按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同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許清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12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嗣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執行完畢後釋放,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是被告於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規定予以追訴,自屬合法。
三、論罪科刑㈠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第
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另被告於員警尚無確切證據合理懷疑其施用毒品前,即主動
坦認施用毒品犯行,而願接受裁判等情,有被告之警詢筆錄、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查獲施用(持有)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在卷可按(見警卷第2頁、第13頁),符合自首之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至被告固於偵查中供稱其本案施用毒品之來源為「阿伯」之人
等語,惟除被告之指訴外,尚查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資佐證被告有與該人見面進行毒品交易之情,警方並未因被告之供述進而查獲其毒品上游,故本案並無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之餘地。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
經觀察勒戒之處遇程序後,仍未能自新、戒斷毒癮,復犯本案施用毒品之罪,無戒毒悔改之意,實應嚴予非難;惟念施用毒品者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生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其犯罪所生之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尚無重大明顯之實害;並審酌被告供承施用毒品之犯後態度,兼參以其前有多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兼衡被告自述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毒偵字第2307號被 告 許清進(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清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26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12年11月27日釋放出所,由本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93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詎其猶不知悔改,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14年10月28日22時許,在其先前位於高雄市○○區○○○○○街00號居所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葉同漢為毒品列管人口,經警通知其到案並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許清進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U0750)、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750)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許清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