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19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央昕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160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3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4至5行「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更正為「竟基於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A03所為,係犯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能理性控制情緒,於
告訴人A01執行醫療業務時,徒手毆打告訴人成傷,妨害醫護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破壞醫病關係,損及其他就醫病人及家屬權益與安全,所為誠屬不該;考量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與告訴人已成立調解,及其犯罪動機、目的、徒手毆打之手段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節,兼衡其前科素行(見法院前案紀錄表),暨其警詢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偵卷第13頁)等一切情狀,復斟酌告訴人對本案科刑之意見後,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不另為不受理諭知部分㈠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4年11月5日23時20分許,基於
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頭部、抓告訴人左手、以腳踹告訴人左大腿,致使告訴人受有頭部鈍傷、左耳、左肩、左上臂及左大腿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
㈡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卷附撤回告訴聲請狀可考,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諭知不受理判決,惟聲請意旨認此部分犯行與前經論罪科刑之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2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醫療法第106條違反第2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1602號被 告 A03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3於民國114年11月5日23時20分許,明知A01為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正在執行醫療業務之護理師,屬醫療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依法執行醫療業務之醫事人員,竟基於傷害他人身體及妨害執行醫療業務之犯意,徒手毆打A01頭部、抓A01左手、以腳踹A01左大腿,致使A01受有頭部鈍傷、左耳、左肩、左上臂及左大腿挫傷之傷害,以此強暴方式妨害A01執行醫療業務。
二、案經A01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A03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A01、證人李0昕於警詢中證述相符,並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診斷證明書、監視器影像及截圖、告訴人傷勢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以強暴方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嫌。
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傷害罪處斷,且應科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所定最輕本刑有期徒刑2月以上之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769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訴字第1432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A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