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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12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12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秦曉巍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96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秦曉巍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之附表更正為本判決之附表外,包含被告秦曉巍抗辯不足採信之理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至3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所為3次犯行,犯罪時間不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有關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考量被告所犯3罪之罪名、侵害法益、犯罪手段、犯罪時間之間隔、對社會造成危害之整體犯罪情狀,依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同前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四、被告因附表所示犯行,各獲有如各該編號所示不法利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被告所犯各罪主文內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毛妍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溱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9條第1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 故買贓物時間 故買贓物之價格 主文 1 114年6月28日8時許 1,800元 秦曉巍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1,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 114年7月17日11時47分許 800元 秦曉巍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 114年7月19日7時53分許 2,000元 秦曉巍犯故買贓物罪,處拘役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2,000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附件】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19663號被 告 秦曉巍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秦曉巍係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十全資源回收廠之負責人,以經營資源回收場為業,明知曾信樺(所涉竊盜罪嫌部分,業據本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14424號、第15143號提起公訴)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前往該十全資源回收廠所出售之水閘門係來路不明,且可預見係他人犯財產犯罪所得之贓物,竟未詳加確認物品來源,亦未要求曾信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基於縱使故買贓物亦不違反其本意之間接故意,以附表所示價格,向曾信樺收購水閘門。嗣水閘門所有人黃保來、武玉靜及林好順發覺前開水閘門遭竊,遂報警處理,為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秦曉巍於警詢及偵查中均矢口否認有何上揭故買贓物之犯行,辯稱:我對曾信樺出售水閘門沒有印象,且水閘門係屬常見二手物品,很少登記來源資料云云。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曾信樺即竊盜水閘門之人、證人李振梅即十全資源回收廠之員工於於警詢時證述明確,復有監視器影像34張在卷可憑,堪認被告確有故買贓物之犯行。又被告雖以前詞置辯,惟經警查訪附近回收業者後,該水閘門價格非低,回收業者理應登記出售來源資料,而被告卻捨此不為,實與一般常理不符,況一般回收業者回收水閘門1批費用,約為7000元,核與證人曾信樺所出售水閘門之價格相近,益徵被告確有故買贓物之犯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嫌。又被告3次故買贓物之犯行,犯意各別,請予以分論併罰。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附表】編號 時間 地點 贓物 價格 1 114年6月27日8時許 十全資源回收廠 水閘門 800元 2 114年7月17日11時47分許 十全資源回收廠 水閘門 1800元 3 114年7月19日7時53分許 十全資源回收廠 水閘門 2000元

裁判案由:贓物
裁判日期:2026-0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