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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015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01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楊繼宗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7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楊繼宗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偽造之「AGJ-2223」號車牌貳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更正為「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單一犯意」、第7至8行補充更正為「並自115年2月16日某時許起,駕駛本案車輛於道路上而接續使」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按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所發給,固具有公文書性質,惟

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於刑法第212條所列特許證(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楊繼宗向不詳之賣家取得偽造本案車牌2面後,將之懸掛於本案車輛上充作真正車牌而行使之,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

㈡被告於民國115年2月16日某時許起至115年3月1日經警循線通

知被告到案說明並繳回偽造之車牌止,持續懸掛偽造車牌於其所使用之本案車輛上而行使偽造之車牌,係基於單一決意而為,且所侵害之法益相同,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AGJ-2223」號車牌2面,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其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佳宏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716號被 告 楊繼宗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繼宗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稍前某日某時許,透過蝦皮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賣家,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購入偽造之車號000-0000號車牌(下稱本案車牌)2面,並於115年2月15日22時許,在臺南市安南區某處,將本案車牌懸掛於車身號碼WBA6A6106DDY87978號自用小客車(下稱本案車輛)掛牌處,並於115年2月16日21時53分許,駕駛本案車輛於道路上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公路監理機關對車輛車牌管理及警察機關對於交通稽查之正確性。嗣經警調閱國道1號南向364公里處之現場監視器畫面,通知楊繼宗到案說明並命提出本案車牌2面,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楊繼宗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八公路警察大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各1份、本案車牌照片2張、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高速公路ETC門架資料各1份、現場監視器畫面擷圖2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按汽車牌照包括號牌及行車執照,為行車之許可憑證,由汽車所有人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登記,檢驗合格後發給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定有明文。故汽車牌照為公路監理機關發給,固具有公文書之性質,惟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刑法第212條所列之特許證之一種,是對偽造汽車牌照者,即無依同法第211條之偽造公文書罪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55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之本案車牌2面,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檢 察 官 施佳宏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