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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229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22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念祖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125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黃念祖犯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處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偽造之「試A9622」號車牌2面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黃念祖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偽造

特種文書罪。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張峻齊遂行本案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犯行,為間接正犯。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偽造之「試A9622」號車牌2面,核屬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均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靜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12522號被 告 黃念祖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念祖為尚好國際車業有限公司(下稱尚好公司)負責人,尚好公司經監理單位核發試車牌「A9622 」號車牌2 面供汽車試車使用;黃念祖因業務不敷使用,竟於民國114 年5 、

6 月間,透過蝦皮購物以新臺幣(下同)6 千元,購買偽造之「試A9622 」號車牌(下稱本案偽造車牌)2 面後供尚好公司使用;嗣於114 年10月21日12時許,黃念祖基於行使偽造特種文書之犯意,在高雄市○○區○○街000 號前,將本案偽造車牌懸掛在張峻齊欲出售之已無車牌(原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供不知情之張峻齊駕駛該車輛上路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監理機關對於車輛使用牌照管理之正確性。因員警於114 年10月21日17時46分許,在上址查獲並查扣本案偽造車牌2 面,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黃念祖於偵查中供承不諱,並經證人張峻齊供述在卷,且有查獲現場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交通部公路局高雄區監理所屏東監理站114 年11月4 日高監單屏四字第1145019261號函、114 年11月11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43158444號函、115 年4 月15日高監單屏一字第1153050080號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列印資料、本案偽造車牌照片等附卷可佐,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嫌。扣案偽造車牌共2 面,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檢 察 官 陳 靜 宜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