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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2357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2357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俊佑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緝字第3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林俊佑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第八款之妨害徵集罪,處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俊佑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妨害徵集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

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緝字第379號被 告 林俊佑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俊佑明知係民國92年次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於113年3月7日以觀光名義向內政部役政署申請核准出境,依規定應於同年7月7日前返國,惟逾期未歸,經高雄市左營區公所(下稱左營區公所)於113年7月8日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函催告其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催告函文採公示送達,另併郵務送達林俊佑原戶籍地及其母親林憶如戶籍地,請家屬協助轉知林俊佑,惟催告期滿仍未返國。嗣高雄市政府將其列入114年5月19日第0227梯次陸軍常備兵軍事訓練徵集,亦逾期滯留國外未歸,不願回國接受徵集處理。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俊佑於偵查中固坦承未於上開時、地,返國接受徵集處理,惟矢口否認有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之犯行,辯稱:我忘記什麼時候要回去,去柬埔寨則是單純找一位越南女子,後來被控制,且手機被收走,無法聯絡家人,但我無法提出證明等語。然查,上開犯罪事實有高雄市左營區妨害兵役案件調查表、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查詢資料、左營區公所113年7月8日高市○區○○○00000000000號催告返國函暨郵務送達、左營區公所高市○區○○○00000000000號公告暨張貼公告欄照片、高雄市114年第e0227梯次陸軍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令、高雄市兵役處114年8月20日高市兵役政字第11470890600號函附役男交接名冊等資料在卷可憑。再參以內政部役政署「役男線上申請短期出境」網頁資料,已清楚載明「出境期限:每次出境不得逾4個月」,被告自行上線申請出境時,系統即已提醒出境期限為4個月,且已接受過體檢等情,足認被告於出國前確知悉役齡男子身分及受核准出境期限,且經家人通知、高雄市左營區公所催告及徵集等有關事項後,猶仍滯留柬埔寨,迄逾2年之115年4月7日始回國,主觀上顯有避免徵集意圖,所辯委無足採,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8款之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裁判日期:2026-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