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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簡字第 5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40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蔡文政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3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A02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被告A02使用之手機門號更正為「0000000000」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A01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或依第63條之1第1項準用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10款、第13款至第15款及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六、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七、交付或刪除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

八、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或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324號被 告 A02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A02與賴0卉為曾有同居關係之前男女朋友,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規定之家庭成員關係。A02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核發114年度家護字第132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諭令A02不得對賴0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A02明知該保護令內容,竟於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4年10月9日21時20分許,在其住處,基於違反上開保護令之犯意,以行動電話0000000000傳送訊息內容為:「你最好把我弄死,不然」等語給賴0卉,造成賴0卉心理壓力及不悅,此種方式對賴0卉為騷擾之家庭暴力,而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

二、案經賴0卉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謂「騷擾」,乃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之行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 條第4 款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固坦認有傳送上開訊息與告訴人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有何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之犯行,辯稱:我感覺他要弄死我,所以我才傳上開訊息云云。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明確,並有提出當日之訊息紀錄翻拍照片1紙在卷可查,足認被告確有上開行為無誤,而被告指稱告訴人要弄死他等語,因告訴人前已聲請保護令,表明不願與被告接觸之意,亦並無威脅被告之意,被告前開訊息,已足以令告訴人感到身心不悅,此部分自足生騷擾告訴人無誤。復被告前因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認定明確後,已核發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上揭民事通常保護令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被告明知已有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之核發事實,仍對告訴人進行騷擾,自應構成上開罪嫌,本件事證明確,其罪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違反保護令罪嫌,請依法論科。另告訴及移送意旨認被告所為涉有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嫌云云,惟查,上開言詞並未對告訴人生命、身體產生威脅,其用意在騷擾告訴人,已如前述,實與恐嚇危害安全之構成要件不符,自難以該罪責相繩,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部分,為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A01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裁判日期:2026-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