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9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羅家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緝字第13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羅家生犯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羅家生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竹君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緝字第1398號被 告 羅家生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羅家生係受列管之後備軍人,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明知其母親吳秋金已於民國114年4月15日簽收高雄市後備指揮部所發114年精誠甲字第241202號教育召集令,並經其母親通知而知悉上開教育召集令內容,應於114年5月19日前往高雄市湖內區清水街14巷「葉厝社區活動中心」報到接受教育召集,惟屆期仍無故未到而逾應召期限2日。
二、案經高雄市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羅家生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自白。
㈡證人吳秋金於警詢之證述。
㈢召集令簽領回執、陸軍步兵一一七旅步兵第一營火力連教育
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
二、核被告所為,涉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檢 察 官 陳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