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簡字第51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威德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林進生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8706號),並於審判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吳威德犯毀損罪,處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犯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扣案之不鏽鋼管1支沒收。
林進生犯傷害罪,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吳威德因不滿林進生、林福運經常於出入家門時發出聲響,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4年1月26日1時42分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號前,持不銹鋼管1支敲擊林福運、林進生所持用如附表所示之車輛,造成附表所示車輛有附表所示損害而致令不堪用。林進生於此際在上址房屋內,因聞巨大聲響而外出查看,當場發現吳威德在毀損附表所示車輛,旋即出聲制止。吳威德竟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當場持前述不銹鋼管毆打林進生,致林進生受有腦震盪、頭部撕裂傷、右手及左前臂鈍挫傷等傷害。
林進生因心有不忿,即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隨機拾起地上木棍並毆擊吳威德,致吳威德受有臉部擦挫傷、右小指撕裂傷3公分、雙手多處擦挫傷、左肩下背右臀擦挫傷等傷害。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威德、林進生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福運於警詢及偵訊時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被告2人提出之衛生福利部旗山醫院診斷證明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三菱服務中心力大汽車企業行估價單、金日成機車行收據、現場蒐證照片存卷足憑,且有前述不鏽鋼管扣案可佐,足認其等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可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2人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威德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及同法
第354條毀損罪。被告林進生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
㈡被告吳威德就前揭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分別審酌被告2人均為成年人,不
尋求理性合法之方式解決糾紛,被告吳威德率然起念毀損他人財物,復出手傷害告訴人林進生以宣洩不滿,其動機及目的俱非可取;被告林進生因遭上情,一時憤怒即動手回擊告訴人吳威德,所為固有不當,惟尚無強烈之犯罪惡意;並審酌被告2人各自持棍棒為工具,被告吳威德敲擊附表所示車輛,及毆打告訴人林進生,致使告訴人2人蒙受相當財產損害,並使告訴人林進生頭部及身體受有相當傷勢;被告林進生致告訴人吳威德之身體蒙受多處傷勢,然幸未傷及要害等實害手段及情節;再審酌被告2人彼此迄今未能獲致和(調)解共識等節,及被告吳威德前有因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被告林進生則無前案紀錄等行為人素行,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存卷憑參,暨被告2人各自所陳教育程度、工作收入情形、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前述不鏽鋼管為被告吳威德所有並供其犯本案毀損及傷害犯行所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之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吳正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登燦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2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登記車主 車牌號碼與車型 受損害與修復狀況 受損金額 1 林福運 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貨車 左前門彩條 570元 前擋玻璃 5200元 左前門玻璃 2200元 儀錶板及配件拆裝工資 3000元 面板切換以及配件拆裝工資 4000元 前擋玻璃及左門玻璃拆換工資 1500元 左前門鈑修及配件拆裝工資 1500元 車頂鈑修工資 2000元 前保桿大燈霧燈內骨拆裝工資 1500元 烤漆-左前門 2800元 烤漆-面板 3000元 烤漆-車頂 3000元 2 林進生 車牌號碼00-0000號 自小車 前擋玻璃 5500元 左前門玻璃 2200元 左後門玻璃 2200元 後檔玻璃 6200元 右前門鈑修及校正工資 1500元 烤漆-左前門 2500元 玻璃拆換及配件拆裝工資 2000元 3 黃汝雲 車牌號碼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 碼表全組 1900元 左後視鏡 250元 右後視鏡 250元 方向燈開關 550元 把手蓋 750元 把手後蓋 500元 方向燈泡 100元 4 芮淑萍 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 左後視鏡 650元 右後視鏡 650元 手機架 1100元 5 芮淑萍 車牌號碼000-0000號 普通重型機車 左車鏡 550元 左握把 200元 右拉桿 200元 把手上蓋 550元 把手後蓋 550元 面板 1200元 內箱 1200元 左反光片 100元 油箱外蓋 200元 左側蓋 1200元 後土除 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