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侵訴字第32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黃閔丰選任辯護人 蕭烈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5年度少連偵字第23號、115年度少連偵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被告A1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認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同案被告被告A07、A08、A09、A10、A11被訴部分,另行審結)。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鄭亦辛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