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侵附民字第3號原 告 A00000000000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 告 A000000000001Z(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 年度侵訴字第5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昱志法 官 蔡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孫霈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