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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222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222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歐東昱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速偵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歐東昱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歐東昱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三、被告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確定,有期徒刑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是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成立累犯一節,業據聲請意旨載明,並提出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前開判決各1份為憑,且經本院核閱卷附法院前案紀錄表相符;再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均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罪,二者所犯罪名、保護法益均相同,且同為故意犯罪,被告於前案執行完畢後,仍再次實施本件犯行,足見其有反覆實施犯罪傾向且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復無任何符合刑法第59條規定以致被告所受刑罰超過應負擔之罪責,使其人身自由因此遭受過苛侵害之情事,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四、本院審酌被告有公共危險前科(構成累犯部分不予重複評價),有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考,仍漠視自己及公眾安全,於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6毫克之情形下,心存僥倖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置大眾行車之安全於不顧,加重一般用路人危險;兼衡其坦承犯行,及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業工,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李奇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雅琪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速偵字第7號被 告 歐東昱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歐東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交簡字第10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確定,並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執行完畢(接續執行罰金易服勞役至113年11月30日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於115年1月4日22許,在高雄市○○區○○路000○0巷0號1樓住處內飲用酒類後,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翌(5)日8時40分許,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並搭載其女歐○晨上路。嗣於同日8時44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街000號前,因行車不穩為警攔查,而於同日8時53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6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歐東昱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因犯公共危險罪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各1份附卷可參,其於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審酌被告前案犯行亦為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與本件罪質相同,顯見被告漠視公眾往來之交通安全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請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之意旨,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檢 察 官 李奇哲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