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771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進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4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進三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餘更正補充如下: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行「夜間有照明」補充為「夜間有照明且開啟」。
㈡犯罪事實欄一第6行「竟疏未注意」補充為「竟疏未注意及此,不待左轉箭頭綠燈而於直行箭頭綠燈時即貿然左轉」。
㈢證據「現場照片13張」更正為「現場照片14張」。
㈣新增證據「駕籍詳細資料報表2份」。
二、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1款。被告吳進三考領有普通小型車之駕駛執照,此有被告駕籍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考,是其對上開規定自難諉為不知,自應於駕駛時注意遵守。又案發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等節,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及現場照片附卷可憑,堪認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被告駕車沿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大中二路口時,本應注意左轉箭頭綠燈未亮而僅有直行箭頭綠燈時不得左轉,卻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左轉駛入大中二路,因而撞擊對向由告訴人劉芳伶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肇致本案事故發生,是被告對本案事故發生自有過失甚明。又告訴人於案發後就醫,經診斷受有右側股骨頸與髖臼骨折、右側髖骨骨折等節,有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憑,堪認前述傷害係因本案事故所致,從而,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受傷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亦屬明確。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㈡被告於發生交通事故後,在前揭犯罪未經有偵查權限之警察
機關或公務員發覺之前,即向前往現場處理之警員表明為肇事者之事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附卷可考,嗣進而接受裁判,堪認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駕車過程未能善盡駕
駛之注意義務,對於用路安全持輕忽疏縱之態度,肇致本案事故發生,使其他用路人蒙受身體傷害,所為非是;並審酌被告未依號誌指示貿然左轉之過失情節,致告訴人受有前述傷害,目前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調解之共識,及就其行為所生損害有補償作為等情;兼考量被告前無因犯罪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及其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暨被告自述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黃雯麗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雅瑩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4075號被 告 吳進三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進三於民國114年7月18日,駕駛車牌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高雄市左營區高鐵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23時19分許,行經高鐵路與大中二路口左轉時,本應注意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應依號誌指示,依當時天候雨、夜間有照明、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且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並無其他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撞上對向由劉芳伶騎乘之車牌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劉芳伶因此受有右側股骨頸與髖臼骨折、右側髖骨骨折之傷害。
二、案經劉芳伶委請劉硯田律師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左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吳進三於警詢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
㈡告訴人劉芳伶於警詢之指訴。
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各1份、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各2份、現場照片13張。
㈣高雄榮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2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檢 察 官 黃雯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