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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交簡字第 886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交簡字第88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吳聖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5年度偵字第7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吳聖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吳聖和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尿液所含毒品及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罪。

㈡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

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僅將被告前案犯罪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許育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5年度偵字第7273號被 告 吳聖和 (年籍詳卷)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聖和前因販賣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確定,於民國114年6月1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5年2月3日16時許,在高雄市○○區○○路00巷0號住處,以捲煙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又於同一時地,以玻璃球盛裝毒品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上述施用毒品部分另案處理)後,明知已因施用毒品欠缺通常之注意力,無法安全駕駛交通工具,竟仍基於服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5年2月4日18時許,騎乘微型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日18時35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段00號前,因後車燈未亮為警攔查,復經警於同日18時56分採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啡濃度4215ng/mL、可待因濃度1906ng/mL、安非他命濃度5640ng/m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17200ng/mL,已逾行政院113年3月29日院臺法字第1135005739C號公告所定之濃度值,而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聖和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原始編號:0000000U0066)、刑事警察局委託辦理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等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之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矯正簡表、前案確定判決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案與本案核屬同具毒品性質之犯罪,而經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竟未汲取教訓,猶再犯本案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罪名,顯見被告主觀上欠缺對法律之尊重,兼衡上情及社會防衛等,綜合判斷被告並無因加重本刑致生所受之刑罰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認本件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許育銓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