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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交易字第 237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易字第237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尚緯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2143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裁判日期:2026-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