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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14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14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王品綺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580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志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金霞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