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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交訴字第 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謝典袁

住屏東縣○○鄉○○路0○0號(屏東○○○○○○○○長治辦公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8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被告謝典袁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億芳

法 官 許欣如法 官 洪柏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