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交附民字第130號原 告 沈佳均送達代收人 鄭志謙被 告 錢家兆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錢家兆被訴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301號),經原告沈佳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刑事案件,固因告訴人即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在案,惟原告僅就刑事部分與被告達成調解,並未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調解筆錄、刑事附帶民事聲請移送民事庭狀在卷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狄建
法 官 陳姿樺法 官 洪舒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