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78號原 告 陳子涵(住居所詳卷)
吳鎮有(住居所詳卷)被 告 董威克(住居所詳卷)上列被告因115年度交簡字第102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黃逸寧
法 官黃庭安
法 官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程珮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