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原交簡字第 18 號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5年度原交簡字第18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胡伶伶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33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胡伶伶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胡伶伶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㈡本案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應依累犯加重其刑之事項具體指出證

明方法,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本院僅將被告前案犯罪紀錄列為刑法第57條第5款「犯罪行為人之品行」之量刑審酌事由,不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卷內關於刑法第57條各項量

刑因子之證據資料,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應附繕本),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施家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黃庭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千雅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23365號被 告 胡伶伶 (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 林宗穎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胡伶伶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原交簡字第91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11年12月6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14年10月27日11時許,在其姪子位於高雄市大社區中山路與中正路口之住處飲用高粱酒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時,不能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於飲畢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1時48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不慎與陳信翰停靠於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胡伶伶因而人車倒地受傷(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送醫救治,警方於同日13時21分許,在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胡伶伶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陳信翰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大隊仁武交通分隊酒精測試報告、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等資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被告曾受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該當刑法47條第1項之累犯。又被告本案所為,與前案之犯罪類型、罪質、目的、手段及法益侵害結果相同,又再犯本案犯行,足認其法律遵循意識及對刑罰之感應力均薄弱,本件加重其刑,並無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所指可能使被告所受刑罰超過其應負擔罪責之虞,請依刑法第47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 致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檢 察 官 施家榮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裁判日期:2026-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