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緝字第1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林勝雄
曹志宏上 一 人指定辯護人 李吟秋公設辯護人
陳穎蓁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4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勝雄、曹志宏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並有卷存證據可佐,已足以認定其等犯行,本院認均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均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瑾雯
法 官 林昱志
法 官 蔡凌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品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