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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原易字第 8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忠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年度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義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麥毅婷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等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