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原易字第8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陳忠義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年度字第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陳忠義因毀棄損壞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文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麥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