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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179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179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鄧淵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5年度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鄧淵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期滿後,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第二級毒品美沙冬1瓶均屬違禁物,並得單獨宣告沒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之沒收係屬絕對義務沒收,不問係任何人持有,國家均有對之宣告沒收之義務,是學理上咸認對違禁物之沒收,性質上應屬防免違禁物對社會所生危害之保安處分,並未如同犯罪物、犯罪所得之沒收一般,涉及沒收物持有人之財產權益與沒收之公共利益之權衡,是以,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其程序內涵係以沒收客體(即違禁物)為程序對象之對物訴訟,或稱為客體訴訟,而非以受刑人為對象之主體訴訟。此觀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未如同條第3項以「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為其要件,即可明瞭。違禁物之單獨宣告沒收,既係審酌「對違禁物宣告沒收」是否合法、妥適之客體訴訟程序,則非如刑事本案沒收,需以違禁物與特定人之犯罪具一定關聯者為必要,如檢察官依訴訟之進行狀況、沒收程序之訴訟成本等情狀綜合考量,而向法院聲請沒收查獲之違禁物品時,法院如依現有事證,判斷該物已無作為證據或其他使用之必要,而無留存之實益,且不生重複沒收之疑慮者,自得依檢察官之聲請,逕對該等違禁物宣告沒收。

三、查被告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8號裁定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而被告因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272號裁定令被告入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於民國114年9月24日開始執行強制戒治,達6個月以上,經該所評定戒治處遇成效合格,已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於115年4月8日停止戒治釋放,復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5年度戒毒偵字第10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書存卷為憑。而被告於前開案件遭查獲時,經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2包、甲基安非他命1包、美沙冬1瓶之情,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存卷為憑(見113毒偵1343卷第6

9、87頁)。又上開扣得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等物,經檢驗結果分別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美沙冬陽性反應(詳細檢驗結果如附表「備註」欄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各1份存卷可參(見113毒偵1741卷第133、135頁),足認上開物品確均係違禁物。而卷內雖無明確事證可認定上開扣案之毒品確係為被告本案施用所餘之毒品,惟被告既於警詢自承上開毒品係為其持有以供施用之物(見113毒偵1343卷第17、20-21頁),亦未見上開毒品有作為另案證據使用之可能,是對上開物品諭知沒收,既符訴訟經濟及便利,亦無使另案案情晦暗或生重複沒收之疑慮,自應依法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包裝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博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秀金附表:扣案毒品一覽表編號 品項及數量 備註 1 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白色粉末,淨重1.13公克、驗餘淨重1.11公克,純度44.87%,純質淨重0.51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 2 海洛因1包 含包裝袋1只,米白色粉末,淨重0.26公克、驗餘淨重0.25公克。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反應。 3 甲基安非他命1包 含包裝袋1只,白色結晶,檢驗前毛重2.115公克、檢驗前淨重1.846公克、檢驗後淨重1.83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反應。 4 美沙冬1瓶 含包裝瓶1只,橘色液體,檢驗前毛重28.967公克、檢驗後毛重26.834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美沙冬反應。

裁判日期:2026-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