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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5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5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戴怡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第945號、第946號、第11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36號、115年度聲沒字第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戴怡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第945號、第946號、第1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檢驗結果含有毒品成分,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前段、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住所、沒收物所在地、違法行為地,均在本院轄區,本院就本案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㈡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68號、第945號、第946號、第1171號為不起訴處分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㈢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

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欣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7日編號4C05D028、4C05D029號成份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4年7月4日調科壹字第11423915790號鑑定書、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2月3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96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係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又包裝該等毒品之包裝袋7個,係包裝該等毒品而與該等毒品難以析離,自應認屬查獲之毒品,亦係違禁物,而應併予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檢驗耗損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行諭知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凱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附表】編號 扣押物品 數量 1 海洛因(含袋毛重0.32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2 甲基安非他命(驗後淨重0.0656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3 海洛因(驗後淨重0.89公克,含包裝袋1個) 1包 4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2.057公克,含包裝袋4個) 4包

裁判日期:202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