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5 年單禁沒字第 236 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236號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鄭緯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5年度執聲字第12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鄭緯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前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檢驗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經查,扣案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經送鑑定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民國110年1月2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688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雄檢109毒偵3449卷第119頁)在卷可稽。惟上開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644號刑事簡易判決宣告沒收確定,有上開刑事簡易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故本案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已在他案判決中諭知沒收,聲請人重覆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容有違誤,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許欣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湘琦附表: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鑑定結果/備註 1 甲基安非他命 1包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3.443公克,檢驗後淨重3.430公克。

裁判日期:2026-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