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朱俊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5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朱俊俞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下稱橋頭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6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核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自明。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4年度毒聲字第173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14年11月21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橋頭地檢署檢察官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630號、215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甲基安非他命、依托咪酯成分(鑑定結果詳如附表),而未經檢驗部分之外觀與已檢驗部分相仿,且同時經查獲,足認其等內容物應相同,可認確均係違禁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包裝袋(瓶)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所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瓊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淳如附表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鑑定結果及出處 1 大麻4包 ①外觀植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前毛重1.164公克,檢驗前淨重0.782公克,檢驗後淨重0.694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3頁) ②外觀植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前毛重1.132公克,檢驗前淨重0.778公克,檢驗後淨重0.717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③外觀植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前毛重0.625公克,檢驗前淨重0.275公克,檢驗後淨重0.208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④外觀植物,檢出第二級毒品大麻成分;檢驗前毛重2.432公克,檢驗前淨重1.871公克,檢驗後淨重1.812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2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12.334公克)2包 2包抽1檢驗,外觀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7.319公克、檢驗後淨重7.309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4月9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1602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91頁) 3 甲基安非他命(驗前總毛重16.532公克)2包 2包抽1檢驗,外觀白色結晶,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檢驗前淨重7.236公克、檢驗後淨重7.225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3頁) 4 依托咪酯菸彈1顆 外觀電子菸菸彈,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前毛重5.868公克,檢驗後毛重5.539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 5 菸油1瓶 外觀黃色透明液體,檢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成分;檢驗前毛重64.063公克、檢驗後毛重63.853公克。(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4年5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92715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114年度毒偵字第466號卷第115頁)